《独家经销 不准“别嫁”》这份合同管用吗?

2009-8-16 14:46:14 烟台晚报 正义 评论(0人参与)

  来电照登>>> 今年3月,我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啤酒经销合同。合同约定,我独家经销该厂生产的啤酒,厂家垫付一定的利润给我,我不得再经销其他品牌啤酒。由于单卖一种酒利润空间有限,我瞒着厂家偷偷经销了其他品牌啤酒。厂家知道后,扣了我1.5万元的违约金。我不服,这不是强买强卖吗?请问厂家禁止我经销其他品牌啤酒的合同有效吗?

  专家说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和厂家之间签订的啤酒经销合同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范畴,故该合同属于“自成立时生效”的合同。同时,《合同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和厂家之间自愿签订的啤酒经销合同,并不在上述无效情形之列,亦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因此,厂家禁止你经销其他品牌的啤酒经你同意,且先预付了利润,该合同是有效的。

  至于你认为厂家的这种行为属于强买强卖问题,那是你对法律的误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此可见,通常所说的“强买强卖”仅指经营者强制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而不包括厂家与经销商、上一级经销商与下一级经销商之间的经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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