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政府正式颁布《冬早夏草交易办法(暂行)》

2009-8-19 8:01:26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拉萨8月18日专电(记者边巴次仁)冬虫夏草作为西藏高原一种名贵的植物,近年来随着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成为西藏一些农牧区增收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由于虫草交易市场不规范,出现了诸多问题。对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正式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这项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虫草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办法规定,收购虫草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经营虫草项目的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虫草收购许可证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特别规定,农牧民从事虫草收购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虫草收购许可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经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再申办虫草收购许可证明。虫草收购许可证明应当载明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近期免冠照片、收购地点、期限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定,不得向无证收购者出售虫草;农牧民可以凭《虫草采集证》出售个人采挖的虫草。办法指出,收购虫草的,收购者应当主动向出售者出示虫草收购许可证明。出售者应当要求收购者出示虫草收购许可证,并不得向无虫草收购许可证明的收购者出售虫草;虫草收购者应当及时结清虫草交易款项,不得拖欠虫草收购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虫草收购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虫草收购活动;销售虫草的,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取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

  办法明确提出,无证收购虫草将被严处。未取得虫草收购许可证明收购虫草的,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虫草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从事虫草收购活动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虫草收购许可证明的,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收购、销售虫草的,由工商部门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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