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利润”转嫁消费者不合法

2009-8-3 8:50:46 深圳商报 舒圣祥 评论(0人参与)

  白酒消费税新规8月1日起实施,各地白酒涨价消息顿时不绝于耳。总而言之,既要杜绝酒企将消费者缴纳的白酒消费税据为己有,更要杜绝违法的“消费税利润”再度以涨价方式转嫁给消费者。
   
  白酒消费税新规8月1日起实施,各地白酒涨价消息顿时不绝于耳。沱牌曲酒成为明确提价的第一家白酒企业。沱牌曲酒公告称,对旗下高端产品“舍得”提价最高10%。部分超市五粮液也开始提价,其他高档白酒要么货源紧张,要么已有提价迹象。“白酒将集体涨价”的传闻在白酒消费税新规实施第一天已经迈出事实“第一步”。

  白酒消费税在理论上本应直接由消费者在购买时缴纳,但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技术并不完善,倘若在零售环节征收必定会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于是改而由酒企在生产环节提前缴纳,并将其计入到零售价格中转嫁给消费者。但是,很多企业会通过关联交易或虚列账目的方式弄出一个虚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这个价格如果与实际零售价格相差很大,同样会造成国家税收的重大流失;正因为如此,这才有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所谓“白酒消费税新规”。

  必须弄清楚的是,“白酒消费税新规”既非税率的提高,也非税基的扩大,而只是通过在征收环节加强监管的方式来拿回本应属于国库,却被酒企长期通过关联交易和避税潜规则据为企业利润的那一部分税收收入。因此,现在的白酒集体涨价,并非合理转嫁白酒消费税,而是在转嫁被酒企长期以利润形式违法占为己有并未如数上缴国库的国家税款,不妨称之为“消费税利润”。

  那么,酒企为何能够如此轻松就将这部分由消费者实际缴纳、自己理应如实上缴的法定税负再度转嫁给消费者呢?现在有很多评论,单纯从道德的角度来指责企业无良,但这显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恰恰相反,既然是市场经济,生产企业应该是有权调整商品价格的。道德的指责不仅无济于事,而且理难直气难壮。理性地分析,这里面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白酒消费税新规”在技术上仍显粗糙;二是白酒市场特别是高档白酒市场的非理性消费现状。

  在前一个问题上,“白酒消费税新规”固然可能挽回很多此前流失的税收收入,但仍然算不上彻底,因为在核定完最低计税价格之后,生产企业仍可通过提价方式来转嫁税负,而这部分提高的价格原本同样是应该征税的。为此笔者建议,应要求酒企在确定销售价格之后方可申报核定计税价格;倘若销售价格在计税价格核定完成之后再次提高,则应依提高后的价格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惟其如此,违法的“消费税利润”才没有机会通过涨价方式转嫁给消费者,白酒消费税也才能真正做到“应收尽收”。总而言之,既要杜绝酒企将消费者缴纳的白酒消费税据为己有,更要杜绝违法的“消费税利润”再度以涨价方式转嫁给消费者。

  在后一个问题上,一些高档白酒之所以毫不担心涨价会影响销售额,主要因为这里存在一个同样不关心价格上涨的畸形公务用酒消费市场。换言之,这边通过加强征收增加的白酒消费税,那边很快就会通过公务消费以涨价方式送还给白酒企业。财政收入要开源,财政支出更要节流。规范乃至取缔畸形的公务用酒消费,才能形成消费者面对涨价的有效博弈。(证券之星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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