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9-9-28 7:58:50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中国保监会27日公告称,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与新保险法同步实施。

  《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增强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传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

  新规要求寿险公司“充分”进行风险揭示
  《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诸如各家公司发布在媒体和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属于信息披露范畴。

  在销售环节,《办法》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首次要求投保人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这一语句后签名。该规定有助于投保人充分了解所购买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保险产品。

  在售后环节,《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了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回访要点。回访可以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可以选择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在持续披露环节,《办法》除了分别规定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披露规则外,对于万能、投连等灵活缴费类产品,还特别规定当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催告义务。

  信息披露不力将“吃罚”
  《办法》严格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将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回访不符合要求的,《办法》则另有惩罚规定。

  保监会强调,为确保《办法》的执行,保监会将采取包括现场检查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持续开展打击销售误导工作。

  “三招”与保险公司打交道

  与此同时,保监会还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之前,应当充分了解该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以下是保监会向投保人支的“三招”:

  一是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二是收到保险单以后,再次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确定该保险产品不符合自身保险需求,可解除保险合同。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三是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要做好配合工作,仔细聆听客服人员提问并认真回答,如有疑问的,应尽快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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