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酒原被告握手言和

2009-9-3 15:02:03 蚌埠法院网 龚松青 评论(0人参与)

  2008年5月,原告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走上法庭,冷面相对,各执一词。案经蚌埠中院法官的悉心调解,2009年9月2日,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长期合作协议,共话双赢。

  2008年3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在成都新会展中心展示和销售其生产的带有“优级皖酒”字样的白酒,并在其生产的白酒商品上突出使用“优级皖酒”字样,严重侵害了 “皖牌、皖及图形”注册商标专有权,其遂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投诉,最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批复,认为被告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突出使用“优级皖酒”字样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要求辖属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优级皖酒”进行查处。然而,屡禁不止,被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继续组织商品的生产销售。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蚌埠中院提起诉讼。

  蚌埠中院在这起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中,从企业发展的大局考虑,不搞一判了之,而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被告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承认其行为构成对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权益的侵害前提下,近日,原告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从长计议,与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双方达成和解,走出了企业打假谋求发展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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