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寄存”所有权归消费者所有

2009-10-23 8:26:47 洛阳网 赵玉杰 梁云鹤 评论(0人参与)

  “在酒吧存的啤酒,商家竟然说酒水过期,不让取!”21日,家住启明东路的陈女士来到瀍河工商所进行投诉。

  9月初,陈女士在启明东路一家名叫开心人的酒吧消费后,将未喝完的12瓶啤酒寄存在该酒吧。10月20日,陈女士跟朋友们一起再次来到该酒吧,打算取出之前寄存的啤酒。但酒吧负责人却告知她,啤酒的寄存期限已过,陈女士不能再领取。而此时,陈女士才发现,原来手上拿着的酒水寄存凭证上,有一行仅有米粒大小的字注明寄存“保质期”。

  “啤酒是我花钱买的,商家凭什么设限,酒水寄存凭证只是证明我在此有未完结消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21日,陈女士来到瀍河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商家归还其12瓶啤酒。

  随后,瀍河工商所执法人员陪同陈女士一起来到该酒吧,在经过调查后,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若保管期满,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归还寄存人,但保管前双方事先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该酒吧制作的酒水寄存凭证存在缺陷,容易误导消费者。最终,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商家退还了陈女士12瓶啤酒的钱款。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提供的酒水寄存凭证,实际上是格式合同,使消费者丧失了自由领取寄存酒水的权利,也免除了经营者退还酒水的义务,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寄存期满后,经营者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责任,但不能擅自把酒水处理掉或占为己有,酒水的所有权仍归消费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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