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专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境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保守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很多大型企业到境外上市,包括石油、石化、航空和电信等重要行业的龙头企业,一些企业的资料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这些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聘请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境外监管机构也会进行相关检查,涉密信息的安全性十分重要。基于此,证监会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上述规定。
规定要求,我国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过程中,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必要资料时,应当兼顾资本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规定还要求,在境外发行证券以及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另外,规定明确,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由证监会负责就在境外发行证券、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跨境证券监管事宜,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境外上市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也是一项长期政策。国家一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规定旨在帮助境外上市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合规操作,不仅不会影响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正常商业活动,而且有利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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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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