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一酒庄擅用“卡斯特”

2009-11-27 7:48:33 温州商报 戚祥浩 岳华萱 评论(0人参与)
  乐清一家酒庄擅自使用“卡斯特”标志,开业一年多后,真“卡斯特”找上门。日前,乐清法院一审判处涉案酒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2万元损失。

  去年,徐女士在乐清开了一家酒庄,为更好地招揽生意,她在店招上标注了“卡斯特名酒庄”、“CASTEL”标志。其店内的收据、葡萄酒包装盒、所使用的名片,也标注了“卡斯特”字样。

  据了解,“卡斯特”文字商标由我市一家酒类公司率先在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随后,该商标由李某购得。2005年8月,李某与上海班提酒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者获得了商标权利人的全部实体权利,许可使用期限至2010年3月1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卡斯特”注册商标,尚属保护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班提酒业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及徐女士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涉案商标使用情况、侵权情节、影响、持续时间以及班提酒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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