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50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 (2008)第30068号 “关于第1763593号 ‘稻花香 DAOHUAXIANG’商标争议裁定书”。这意味着,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历经8年的商标维权告捷。
1992年,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即开始使用“稻花香”商标及名称,并于1998年注册了“稻花香”商标;2005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浙江义乌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恶意注册了与湖北“稻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花香”汉字部分文字相同、呼叫相同、含义相同的“稻花香”商标,不仅对湖北 “稻花香”商标构成了侵权,损害了商标持有公司的权益,也导致了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极大地误导了广大消费者。
为此,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裁定申请,要求撤销浙江义乌某食品公司 “稻花香”商标注册。
2008年,浙江义乌某食品公司将一份虚假的法院判决书作为自己是 “驰名商标”的证据,提交给商评委,从而导致了商评委的错误裁定和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今年10月,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商评委对于浙江稻花香商标认定的裁定书,要求商评委对该商标侵权案重新作出裁定。至此,稻花香酒业公司商标维权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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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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