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立法)我国修改保密法回应国家秘密范围等焦点问题(1)

2010-2-25 10:40:30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卫敏丽、周婷玉、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针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保密责任、保密期限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修改。

  我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会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地、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校、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中国人大网站还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针对社会各方意见,此次修订草案逐一作出修改。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目前,我国存在着定密过多、过乱的问题。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对定密主体作出限定,至少应限定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如列举一定行政级别以上的机关、单位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

  修订草案吸纳了相关意见,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此前,国家保密局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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