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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的法律视角(1)
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 张维 法制日报 2010-7-8 9:39:24 订阅邮箱快讯

  自2010年4月始,五粮液公司与宜宾酿酒世家传人尹家争夺明代酒窖所有权的消息便在各大媒体持续出现。一方是公认的“五粮液”酒种的创造者———“尹长发升”的继承人,坚称:“600年老窖是我祖业,一直租给五粮液”。另一方是驰名中外的酒界传奇———书写辉煌备受政府扶持的民族企业五粮液公司,回应称:“以前签的租约是错的,每年付你租金是国有资产流失。”

  双方各执一词的争夺战不断升级,当地政府的深度介入也没能使这场争端随之消弭。相反,在尹家最近的行动中,政府也进入了诉讼的被告名单。起诉五粮液公司的民事诉状和起诉宜宾市政府、宜宾市翠屏区政府的行政诉状已经由尹家一并快递给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是否会受理此案尚且不知,而公众对酒窖所有权之争所表示出的关注度却在持续升温。有着“国宝”级窖泥的600年老窖,最终会确权给谁家,我们不妨先从法律专家那里获得一些提示。

  8份租约

  若不是这场争执见诸于报端,谁都不会想到,酿造五粮液的酒窖竟然是租来的。这一我国“现存并一直在使用的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也因其久远而又多变的历史,给酒窖所有权的归属添了更多的扑朔迷离。

  可称之为全国酒香最浓的16口明代酒窖,史上属世代经营糟房、也是宜宾最早搞杂粮酒的尹家所有。尹家有政府文件证明:1984年,宜宾市政府一份对私房改造过程中的错误进行纠正的“454号”文件显示:“对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该文件下方以钢笔字手写注明的:“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这就是被尹家认为是古窖归他们所有的最有力证据。

  1996年2月6日,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一次就尹家对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产权作出确认。该公证书表示,“死者尹伯明的遗留房产、酒窖所有权应由其子女尹岚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继承。”

  而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五粮液是酒窖实际的使用人。从1952年到2007年,五粮液与尹家有8份租约。但到2009年最后一次租赁期满后,五粮液《通知》给出新说法,称:“五粮液已经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购买了酒窖上方的厂房和尹家自留房,所以该窖池产权归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我公司决定从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书。”

  而在当地政府看来:古窖是国有资产,是五粮液的;宜宾市将16口古窖判给尹家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礼华直言:五粮液不仅仅是宜宾的酒厂,它现在是国有企业,也是四川的直属企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无论站在哪个角度,都肯定是要维护的。

  权属之争

  五粮液购买厂房不假,又有政府身后力挺,是否因此就取得了酒窖的所有权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尹家所持的政府文件是有证明力的,除非能够找到可以推翻它的相反证据。宜宾市政府如果认为454号文件是错误的,必须拿出证据来,所谓的保护民族工业,不是确权的依据。同时,也需要考察当初五粮液的购房合同内容,如地价是否包含在房价之中,就是个关键因素。当然,酒窖如有产权证明的话,问题就简单得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则特别指出:酒窖不同于一般的地下室,因为究其本质,它更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生产资料。由于目前的物权法和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所以在酒窖的确权上还是存在法律上的盲点的。不过,如果五粮液的购房合同中对此已有约定的话,当然要从其约定。同时,即便是政府文件对此问题有先后不同的认识,仍应以在先的法律文件为准。因此,宜宾市政府否定之前的政府文件是没有道理的。而基于我国目前司法裁判容易在个人与公司发生争议时作出倾向于公司的判决的现状,就更应警惕确权中为保护及发展民族工业而偏向企业的行为。

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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