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几何
酒窖的所有权之争中,公众从情感和常识上更加同情尹家。有人更是指出:“长达几十年的租约中,五粮液的租金并不是太多,以1993年至1998年的五年租期为例,年租金8890.45元,每年递增3%。相比之下,尹家一年获得的租金还不足一瓶高档五粮液酒的价格。”但尹家还是愿意继续租给五粮液。对于租赁关系的突然终止,尹家感到难以理喻:“从1993年你就开始租,租约换了四份,现在突然告诉我这是国有资产。既然是国有资产,你为什么不在1995年买了厂房以后就停止和我签租呢”2010年1月10日,尹孝功致函五粮液,告知其《通知》严重侵权,希望在2010年3月底收回。
不能否认,酒窖在五粮液对其的使用中,在为公司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获得了五粮液的精心维护及其品牌价值附加。2005年,五粮液的老窖泥“以每克远高于黄金的价值”被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酒窖之价值连城,五粮液功不可没。
一方面是长期持续的租赁关系的突然终止,一方面是承租方对租赁物价值的无限添加,在这一特殊的租赁关系中,双方究竟有着怎样的权利和对等义务呢
刘俊海认为,租赁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确定,始终要以租赁合同为准。只要是租赁合同中有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均应获得法律保护。五粮液尽管多年来一直持续着和尹家的租赁关系,但只要租赁合同中并未强制性规定是永久性的或有其他关于租赁关系终止的限制性规定,五粮液可在每一个租赁期满后选择是否继续租赁关系。基于承租方五粮液确实赋予了酒窖无限的品牌价值,所以出租方尹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是否应给予五粮液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可以继续探讨的问题。
管晓峰也认为,二者之间的租赁关系就是一种合同关系,而合同关系无非就是涉及效力和履行两个问题。五粮液在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终止租赁关系本不存在问题。只是因为五粮液还在继续使用酒窖,所以这在事实上就形成了一种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原来的合同来确定。当然,出租人也可以要求变更租金,承租人则可以继续使用。
双赢之道
有媒体称:“在争夺战背后却很少人看到,尹家、酒窖之与五粮液,事实上是相生相伴:五粮液离开酒窖将成为无缘之木,尹家即使拿到酒窖,很难再诞生一个五粮液。”的确,五粮液腾飞的道路上,尹家酒窖的助力却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如果判归五粮液所有,还相当于否决了宜宾市政府454号文件的正确性);而如果不是附于声满天下的五粮液,“泥巴国宝”恐也难有。正如尹家自己所言:“即使拥有酒窖,没有几代人的努力和历史机缘,已很难再造一个茅台,再造一个五粮液。”
这就决定了酒窖事件的妥善处理必须要结合现实,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予以妥善处理。有人建议,尹家拥有租约和政府文件等依据,古窖若确权给尹家后人,尹家当然可以自行生产,或拍卖转让他人,但若能将此“国宝”捐献给国家。这既可继续保证五粮液的生产,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尹家的利益。
这种看法是否可行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刘俊海和管晓峰都表示,将酒窖捐献给国家的做法当然很好,但一定要尊重权利人自身的意愿,不能强迫权利人去放弃权利。尤其应当警惕用政治手段来解决此问题。用管晓峰的话来讲:“还得通过经济手段解决。”对此,刘俊海的建议是如果确权给尹家,尹家可以通过将酒窖产权入股至五粮液的形式,达成双方的继续合作。
管晓峰给出了另外一种做法:由于酒窖上方的厂房是五粮液的,即使酒窖被确权给尹家,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无论是尹家自己使用还是再租给他人使用,都需要经过五粮液的厂房才能到达酒窖,这就涉及到通行权的问题,可能又会引发新的争端。同时,由于五粮液特殊的经济地位,酒窖的使用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因此,如果尹家被确认拥有酒窖的所有权,尹家最好将酒窖卖给五粮液,或许是个一劳永逸、皆大欢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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