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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深陷“酒窖门” “中国的、世界的”首先应是自己的(1)
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 蔡世荣 《华夏酒报》 2010-8-9 9:13:20 订阅邮箱快讯

  2010年,注定又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中国酒业在进入这半年的时间里事件不断,先有商标争议牵动民族品牌延续,再有外资控股演变工人罢工……而五粮液与尹家的明代窖池纷争给这个多事之秋又增一笔。

  一纸函件起风波

  五粮液明代窖池纷争是从一纸函件开始的,起因由享有600余年历史、被称为“五粮液基础的基础,精华的精华所在”的宜宾市鼓楼南街32号的酿酒窖池,也就是有名的“尹长发升”明代酒窖,现今五粮液的501酿造车间所引起。

  2009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1995年、1996年,五粮液公司已经购买了酒窖上面的房屋,自然包括房屋内的酒窖。因此,“我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把16口明代老窖池产权归属于五粮液股份公司所有,并认为之前所付60年租金是错的,这是国有资产流失。

  然而事情并非想象的那样顺利,“长发升”酒窖的第十九代所有人尹孝功一纸诉状将五粮液告上公堂,并拿出大量事实证据证明了“长发升酒窖”归尹家所有,五粮液只是个租客而已。

  事件一波三折

  为解决此纷争,2010年4月21日,宜宾市政府与五粮液就酒窖归属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会上透露出的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几点:一是酒窖是国有资产,自上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后,类似的产权早就收归国有;二是1984年的454号文件本身有瑕疵;三是酒窖的地上房屋绝大部分已在政府经租后被五粮液购买,酒窖作为附属物产权已发生转移。

  在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下发通知确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认酒窖属五粮液公司所有。

  然而,不满裁定的尹孝功于6月20日向四川省高院就五粮液酒窖产权提起行政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五粮液三公司停止使用以及返还非法占有的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同时,还将认定酒窖为国有资产并将其判给五粮液的宜宾市、翠屏区两级政府一并诉上法庭。

  事件看似发生了转机,8月3日,尹家突然接到宜宾中院的裁定通知。

  裁定书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针对原县级宜宾市政府《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中手写签注的将酒窖确权给尹家的内容,做出的《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属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院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院并没有针对尹家对五粮液的起诉做出裁定,而将重点集中在了尹家对宜宾市两级政府的起诉上。

  尹家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在其博客中表示,《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实施的。翠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尹家权利,是2010年5月12日做出的,这是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侵权的新行政行为,宜宾中院怎么把它判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尹家明确告的是“酒窖”问题,法院什么时候把它变成了“房产”问题?

编辑: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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