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秩序混乱、批发环节失控、无证经营普遍
酒类流通市场经营主体普遍存在“散、乱、小”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事前管理机制和酒类市场准入条件要求,许多酒类经营主体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存在盲目布局、管理混乱、营销手段落后等问题。
目前,我国从事酒类批发的商户过多过杂,存在大量未经工商部门注册和酒类备案登记的销售“大户”,许多商户唯利是图,谁给的折扣高就销售谁的酒。有的企业还采取虚假广告宣传、低价倾销、哄抬价格、非法促销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些小酒厂和小作坊采取不记账、少记账、现金购销等种种手段逃避纳税,拿回扣与逃税行为大量存在,衍生了各种不法交易行为,导致合法经营者盈利甚微甚至亏损。非法牟利损毁了正常的商业诚信,极大地扰乱了酒类流通秩序,恶化了市场环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规范酒类流通市场同样是当务之急。
酒类行业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酒类商品属于高利、高税商品,但是部分酒类产销企业“逃、避、偷、漏税”的情况十分严重,根据财政部科研所的一份报告,每年酒类流失的财政资金大约在700亿元到800亿元之间。从1994年国家开征消费税,到2001年实行复合计税,每一次改革都给酒类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例如复合计税,初衷是为了淘汰不规范企业的低劣质产品,确保白酒税收稳步增长。但由于缺乏法制化管理,不规范的小型酒类企业偷逃漏税,负担最终落在了大中型和规范经营企业的身上,造成竞争失去公平,形成优不胜、劣难汰的尴尬局面。多年来,国家在酒类产品上少收了多少应该收的税,真的难以计算。国家利益同样需要依法维护,这是社会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消费者的利益所在。
酒类市场管理体制严重不顺 自从商务部制定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来,酒类流通领域监管有了管理依据,酒类市场管理有所改善,但是,目前还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体制不统一。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应设在县级以上的商务部门,但在实际中,设置不统一,有的设在商务局,有的设在计划经济局,有的设在发展改革局,还有的设在中小企业局,这样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不统一、不同步。
第二、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不统一。机构名称不统一,各地酒管部门有的叫“酒类监督管理局”,有的叫“酒类专卖局”、“酒类管理办公室”、“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人员也不到位,有的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人员,有的却只有1人;编制也各有差别,有的是公务员编制,有的是行政事业编制,还有的是企业化管理;经费来源也不相同,有地方财政开支的,也有经费自筹或部分自筹的。
第三、管理法规不统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我国现有16个省、市、区进行了地方立法,从法律层面上要高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有的施行许可证制度,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则是施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是后置的,是没有限制条件的,造成了管理上的不统一,商业贿赂、巧立名目乱收费等现象也很普遍。酒类执法主体同样需要依法进行规范,否则会乱上添乱。
(作者系湖北省武汉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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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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