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类流通行业发展报告(2)

2013-7-22 9:28:30 《华夏酒报》 评论(0人参与)

2单品价格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数据,对全国24个白酒单品的月度零售均价监测显示,2012年1~12月份,除低端白酒加权单价同比下降1.0%外,中高端白酒单价均同比上涨,其中,中端白酒同比上涨7.3%,高端白酒同比上涨20.1%。啤酒和葡萄酒的加权单价分别同比上涨16.0%和13.1%。
     2012年1~12月份,与去年同期相比,除啤酒外,其他酒种价格增速均呈减缓趋势,特别是下半年以来,增速放缓趋势渐趋明显,到2012年末,高端白酒、中端白酒、葡萄酒价格均回落接近于年初水平,低端白酒价格较年初下降近25%。

图5 酒类前五大进口国的进口额


   
3酒类上市公司情况
     根据沪深股市上市公司数据,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酒类行业上市公司共30家,市值总计7337.9亿元,同比下降4.1%;主营业务收入总计1644.8亿元,同比增长24.2%;净利润总计434.3亿元,同比上涨47.4%。其中,贵州茅台的市值、净利润最高,分别为2170亿元、133.1亿元,五粮液的主营业务收入最高,为272.0亿元。全国酒类行业上市公司市值总和占沪深两市总市值的3.2%。
   

图6 各类酒品加权单价及同比增减百分比


(四)行业现代化程度
     2012年,酒类零售业态向餐饮、商超、专业连锁、专卖店等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进一步深化。如华泽集团、浙江商源等酒类流通企业大力推进连锁专卖经营模式,厦门优传等进口酒流通企业等创新采用进口葡萄酒“一站式”供应链管理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2012年,酒类流通电子商务得到进一步发展,酒仙网、也买酒、酒美网等专业酒类流通网站及电子商务平台不断发展壮大。
     2012年,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酒类流通行业得到进一步推广运用。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张裕等行业领军企业利用无线射频(RFID)技术,建设酒类从生产、库存、批发直至零售终端的全程电子追溯体系,初步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上海、广东等重点酒类销区探索开展酒类流通电子随附单追溯体系试点。
二、酒类流通行业存在问题

图7 2012年平均零售价格同比增速图


   
(一)缺少全国性酒类管理法规
     商务部2005年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强制力较弱。全国10个省级地区和6个大中城市颁布实施地方性酒类管理法规,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地区酒类行业的有序发展,但因酒类全国流通,统筹地区间酒类管理的难度较大。
  《食品安全法》第101条为酒类管理提供了立法基础,特殊食品中,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食盐均已专门立法实施严格管理,但酒类的全国性管理法规有待出台。
   
(二)无序竞争问题突出
     随着酒类市场持续较快发展,酒类生产企业之间、流通企业之间、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加剧,部分酒类流通企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导致酒类市场无序竞争、不规范经营等问题凸显,如部分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取高额店庆费、节日促销费等,增加了供应商和消费者的负担,阻碍了酒类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图8 2012年白酒月度期初库存同比增速图


 (三)制假售假屡禁不止
     部分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诚信意识薄弱,酒类市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仿冒名牌等现象频发,制假售假形势严峻。在个别地区,制售假酒日益呈现产业化、组织化、网络化、隐蔽化的特点,侵害了合法企业的知识产权,影响了酒类流通行业健康发展,对消费者饮酒安全也构成威胁。部分企业进口廉价散装葡萄酒进行灌装,冒充原瓶进口名酒进行销售,扰乱了进口酒市场秩序。
   
(四)行业组织化程度较低
     我国现行的酒类流通法规对酒类流通主体的约束力有限,在没有酒类地方性法规的地区,进入和退出酒类流通市场除须符合工商登记要求外,没有任何限制,大大增加了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酒类流通行业中、小、微企业点多面广,组织化程度较低,运营能力、服务水平、专业人才等良莠不齐,“小、散、弱”的局面短期难以根本改变。

(五)市场供需矛盾逐步显现
     近年来,酒类行业一直处于快速增长期,酒类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预期、销售形势良好、盈利前景看好等各种原因,增加了大量酒类商品库存。
  2012年,酒类市场由供需总体平衡转为供大于求,酒类市场特别是白酒市场供需矛盾逐步显现,酒类流通企业逐步“去库存化”,如典型酒类批发企业白酒库存同比增速,在2012年一季度呈上升趋势,4月份之后总体呈下降趋势,第四季度月度波动明显。
 三、酒类流通行业
发展趋势
     随着国家严控“三公”经费常态化、长期化,全社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蔚然成风,以及科学饮酒、理性饮酒、文明饮酒等理念不断地深入人心,酒类流通行业将相应地调整发展方式、升级品牌模式、创新流通体系,体现为以下三方面发展趋势:
   
(一)行业发展方式将由
“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
     转型升级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主线,也是酒类流通行业发展的主线。目前酒类流通行业依靠粗放式营销、规模化扩张的发展方式亟需转型。
  随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确定的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制度、随附单溯源制度等得到进一步强化,《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行业规划得到进一步落实,酒类流通追溯等多项行业标准得到进一步宣贯,我国酒类流通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不断完善,将持续规范和引导酒类流通行业依靠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专业化服务、精细化营销来实现集约型发展。
  
 (二)品牌发展模式将
由“卖品牌”升级为“建品牌”
     酒类流通企业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从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安全消费、实惠消费、便利消费的需求出发,越来越重视构建诚信服务体系,认真推行“真品售酒、实价售酒”,由原先依托酒类产品品牌转为打造流通企业品牌。
  目前,北京朝批、华致酒行、优传、ASC、建发、酒仙网等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知名酒类流通品牌崛起,代表了行业的品牌化趋势。

(三)酒类流通体系将
由“垂直化”创新为“扁平化”
     随着“科学饮酒、理性饮酒、文明饮酒”等新型酒类消费文化渐趋流行,文明消费、厉行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不断强化,以70后、80后为主流的酒类消费群体的饮酒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如酒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并重,关注饮酒与健康、饮酒与安全,追求个性化、时尚化、差异化,等等。
  一些酒类流通企业从市场需求出发,注重创新酒类流通体系,如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推行一站式供应链管理、应用物联网强化流通信息管理,推进扁平化流通,与消费者需求联系更为紧密,以此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部分酒类流通企业主动适应竞争环境的变化,不断加大终端市场营销力度,下沉营销重心,做细、做强、做活终端营销,推行团购直销、定制营销、宴席推广等,创新酒类营销模式。
四、对策措施及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全国性
酒类管理法规
     建议借鉴美欧日俄等国酒类立法经验,加快推进全国性酒类管理立法,提升酒类管理的法律层次,严格酒类生产、流通、进出口管理,通过有效监管流通主渠道,规范企业酒类生产经营行为。已有地方性酒类法规的地区,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规,依法实施酒类批发许可等制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二)强化酒类溯源管理
     溯源管理是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关键举措。建议强化酒类溯源管理,完善随附单溯源制度,推广应用酒类电子追溯,建立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溯源体系。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完善酒类市场运行监测体系、统计分析体系、诚信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酒类流通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促进酒类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三)规范酒类市场秩序
     建议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协调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按各自职责范围开展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进口葡萄酒、名酒专卖店、酒类物流、酒类电子商务等的整顿和规范。推进酒类行业公平交易,对大型商场收取酒类商品高额进场费,酒类经销商违规促销、恶性竞争等行为予以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规范。
   
(四)发挥酒类行业协会作用
     酒类流通监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建议充分发挥酒类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做好行业统计、信息收集、市场分析、趋势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创新流通发展方式
     建议在保障消费者安全和权益的前提下,创新酒类流通发展方式,提高流通效率,鼓励发展以实力雄厚的批发商直供销售终端、大型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等为主体,中小企业特色化经营为补充的新型酒类流通模式。加强品牌塑造,鼓励酒类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引导中小企业细分市场开展特色经营,发展品牌专营店、特许经营店等。

1.如无特别注明,本报告中规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总数2364家)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典型流通企业数据来源于商务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共监测574家典型流通企业,其中334家酒类批发企业,240家酒类零售企业);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
2.饮料酒包括: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和其他酒。
3.进出口酒类产品包括如下15项:麦芽酿造的啤酒、葡萄汽酒、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鲜葡萄酿造的酒、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鲜葡萄酿造的酒、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等酒、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味美思酒等酒、黄酒、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威士忌酒、朗姆酒及蒸馏已发酵甘蔗制得的烈性酒、杜松子酒、伏特加酒、利口酒及柯迪尔酒、龙舌兰酒、白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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