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白酒安全戴上“紧箍咒”(1)

2013-12-12 14:58:28 《华夏酒报》 本报记者 尹贵超 评论(0人参与)

   监管体系内的漏洞正在一点一点地被补上。

   1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即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文件。《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督促企业切实保障白酒质量安全,促进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体系正在从国家层面开始慢慢规范,对于酒行业,可以预见的是,从原料到生产到销售,从原酒储存到成品包装、标签规范等都开始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也是一个行业走向成熟和健康应该坚守和坚持的底线。

“食用酒精”要标注

  一个月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连下发了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两份通知,并逐渐通过法律和法规的作用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全产业链体系。

     “党的十八大作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大决策,三中全会又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表示。

     在11月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卫生规范中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应考核标准的建立、产品召回管理、培训和记录、文件管理等方面要求,主动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应考核制度,并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确保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制度开展生产,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完整可查,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1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酒行业而言,这个文件的出台明确落实了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也从源头保证了酒类产品的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亮点在于对白酒的标签进行了规范。其要求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标准规定,标注白酒标识。

     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

     此外,文件要求企业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赵果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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