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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发展中国广告的“生态文明”
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  作者:  编辑:张勇  时间:2008-11-23 14:27:44   订阅邮箱快讯

  立法立规为 广告和市场经济护航

  30年来,许多经典的广告依然留存在中国人的集体记忆里。许多广告成就了许多企业的辉煌和梦想。当年“孔府家酒,叫人想家”以一股浓浓的怀乡之情使孔府家酒从山东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制酒小厂,一下成为响誉全国的品牌。1995年该厂的白酒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许许多多企业运用广告营销策略的成功,颠覆了中国人“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传统观念。作为市场发展的重要一环,企业的广告意识日益增强。

  但是,商品迅速丰富、市场日益繁荣、交易行为日趋活跃,与此同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开始涌现。夸大其辞甚至虚假欺骗的广告宣传开始见诸广告媒体。而那时,还没有广告法来规范这些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1980年,国务院责成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2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暂行条例,并于5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全国性广告管理法规。

  1982年4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通过贯彻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广告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初步克服了广告管理和经营中的某些混乱现象。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广告管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接踵而至。外商来华广告大增,由于法规不完善,对广告内容、代理费标准等都无法控制;我国企业的广告意识增强,但由于广告费不能列入生产和销售成本,只能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因此,企业无法通过广告占领市场;烟草、烈性酒有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际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要媒体刊播烟草和烈性酒广告,而外国烟酒商却利用我国法规的不完善,大量在主要媒体刊播烟草和烈性酒广告;利用传统媒体以外的形式发布广告的现象大量涌现,诸如文化、教育、卫生、医疗、有奖销售、赞助、挂历、展览以及混淆广告与新闻的区别、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等等。

  1987年10月,在补充、修改和完善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于当年12月1日实施。1988年1月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进一步加快制定广告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批单项广告管理规定,以不断完善对广告市场的监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1981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了广告处(直属处)。30年来,广告管理机构也经历了几次调整和变化,并不断得到充实和加强。

  中国广告业的起步相比国外起码晚70年,但迅猛发展的中国经济不允许有太多时间,让中国广告的发展一步踏上一马平川。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公众对违法广告反响强烈。一些企业包括大中型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广告中采取虚假、欺骗手法误导消费者;有的贬低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内容有悖于社会善良习俗、损害公德。

  而广告经营活动不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各自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相互之间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不仅影响了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还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由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十几个单项规章的立法层次低,操作力度不够,监管处罚依据不足。制定《广告法》迫在眉睫。

  原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司长刘保孚,从头至尾参与了《广告法》的起草。他回忆说,前后一共起草了十几个版本,并反复向法律界的专家、公司、媒体、客户等社会各方征求意见,论证和修改更是不计其数。历经10余年,1995年2月1日,《广告法》正式施行。

  《广告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的法律。颁布施行后,国家工商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了一系列与《广告法》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仅1995年就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件,包括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的审查办法和发布标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烟草、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等。1996年又发布了《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规定》、《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广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定》等。

  《广告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告行业规范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到2007年底,中国广告年营业额已达到1750亿元,从业人员110多万人,成为第三产业的中坚力量。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社会、法律环境等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告活动主体、经营方式、媒介形式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广告业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广告法》已不适应广告业发展和广告监管的需要,修订《广告法》势在必行。

  据广告监管司有关人士介绍,2003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为修订《广告法》做了大量准备工作。2008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已提出了《广告法》修订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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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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