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办法初定5月1日起实施(3)

2009-2-8 8:12:01 21世纪经济报 于海涛 评论(0人参与)

      强化退市约束

  对投资者设立风控“门槛”外,《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企业提出了诸多硬约束。

  其中,较为关键的修改是增加了强化企业退市约束的规定。这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及,仅在交易所层面颁布的上市规则中有所体现。

      增加此规定,源于在征求意见阶段,国务院研究室、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均提出要严格创业板公司退市制度安排,以限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借壳重组,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

  在《管理暂行办法》中,一方面在“信息披露”一章中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同时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有关退市风险提示的要求,即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

  “这个方向是值得肯定的,强化退市约束可以确保创业板的公司质量,否则大量公司上市后不久业绩差,也不退市,(创业板)就变成绩差板了。”西南证券研究员张刚对本报记者说,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的退市率为3%,比主板要高很多。

  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在交易所将颁布的上市规则中会对退市作更具体明确的要求。

  “增加退市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上市创业板的公司质量好,以体现高收益高风险原则。”海通证券金融行业研究员谢盐对本报记者说。

  在控制企业风险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曾提出了对公司董事、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要求。

  “发改委当时的意见是,要求董事、高管最近两年内不得发生重大变化。这不利于创业企业在IPO前两年内引入创业投资,也不符合创业企业董事、高管上市前可能频繁变化的实际,(我们曾)建议对董事、高管的变动时限要求(在本次修改中)从最近‘两年内’放宽到‘一年内’。”前述接近管理层人士说。

  在他看来,《管理暂行办法》对发行人董事、高管以及实际控制人最低两年内保持稳定,比主板三年的要求已经有所降低,与发改委的意见是一致的,因此未作修改也在情理之中。

  另一个市场关注的焦点是对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发行人要将募集资金投向主营业务,同时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即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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