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对“灰色收入”曝光的担心,比如,一些司局长们到地方、单位讲课“走穴”,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是动辄上万、数万元的“讲课费”或“咨询费”。“这里面很难讲清是靠官位、内部信息挣来的,还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得来的。”再如,一些与职务无关或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情往来,是否合理,是否该申报,这也是一个界定难题。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福万公司总裁林铭森说:“灰色收入,就是要在阳光下让大家来评论是否合理。出来做官应当以国家、民族为重,为人民服务,要堂堂正正把财产公开,讲话做事才有说服力。”林铭森认为,没有一定程度的“牺牲”精神,就“没有资格做领导”,“也完全可以不来做领导”。
财产公开是因为掌握公共权力。姜明安称,“阳光法案”的出台和运作须以公职人员具有相应的法治文化观念为前提条件。如果政府官员过于以管理者或“天然代表人民利益者”自居,“阳光法案”肯定是难以出台和运作的。但另一方面,“阳光法案”的出台和运作反过来也可以促进公职人员的观念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