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茅台“神舟”白酒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原告的陈述,被告方明确表示,茅台“神舟”系列白酒不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其主要依据有三点:
首先,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所注册使用的“神舟”商标其核定使用范围为葡萄酒,而茅台“神舟”系列产品所用商标(第33类1753956号)的核定使用范围为白酒,二者并无冲突。
其次,两个商标虽然都叫“神舟”,但其外形差异明显,不会使人联想到一起,因而也不可能对“神舟”葡萄酒的市场销售产生负面影响,相反,以茅台的国酒地位及强大品牌号召力,又有何必要去模仿一个葡萄酒区域品牌的商标?茅台又能从中受益些什么?倒是神舟葡萄酒很有可能借助茅台的鼎鼎大名搭上一趟顺风车,借此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另外,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在1990年所注册的“神舟”商标是基于“船”的概念,侧重于“神舟”一词的基本含义;而茅台公司所获得使用的“神舟”商标则是基于飞船、科技等理念,与国人瞩目的神舟载人航天飞船密切相关,侧重于“神舟”一词在当前的特定性和专有性含义。二者差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于生产厂家之间产生相关联想,自然也不存在商标侵权一说。
争论的焦点最终集中在两个“神舟”究竟是否相同、相似或近似上。原告方指出,贵州茅台获准使用的“神舟”商标只是行楷体的“神舟”二字,而不包括其他相关图案,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贵州茅台将之进行了艺术加工,实际使用的是带有圆形背景图案的行草字体“神舟”商标,其最终效果与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所注册的“神舟”商标非常相似。
而被告方则表示,茅台“神舟酒”是茅台公司为纪念神舟飞船升空而精心研发的一系列高端白酒产品,是将古老的酿酒工艺与先进的航天科技相结合的力作,以此为诉求,其商标背景图案中的圆形主体隐喻神舟飞船的太空舱,青龙白虎居于其中意指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的完美结合,是一个内涵深刻、立意新颖的商标,不存在任何模仿的痕迹。
此外,原告方还对贵州茅台究竟是否拥有“神舟”商标(第33类1753956号)的合法使用权提出异议。
经过近3个小时的举证辩论,法官宣布暂时休庭,几天后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河南神舟状告茅台商标侵权案最终结果如何,不久之后即将揭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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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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