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旱条例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抗旱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状况(2)
确立了抗旱水量统一调度制度。对干旱期间的用水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同时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确立了紧急抗旱期抗旱物资设备征用制度。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旱情缓解后,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确立了抗旱信息报送制度。对旱情信息的监测、管理,除提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旱情及抗旱信息外,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完善旱情监测网络,加强对干旱灾害的监测。
确立了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刘宁介绍,目前中央和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至今没有建立抗旱物资储备制度,大部分省(区、市)没有制订抗旱用油、用电及抗旱设备购置的优惠政策,这导致每到抗旱关键时期,重旱区经常发生抗旱机具设备价格暴涨或脱销,抗旱油、电资源短缺,农民抗旱负担沉重,贻误抗旱时机等重大损失。为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
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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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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