酿酒业企盼税收政策调整(1)

2009-3-4 8:50:14 《华夏酒报》 裴晗 评论(0人参与)

  我国酒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得益于科学(体制科学、管理科学、经营科学、技术科学等),一方面得益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其中,税收政策对酒业的影响尤为直观。

  近日,国务院通过的《轻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指出,要进一步提高部分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加大对中小轻工企业的财税和信贷支持。酒业也希望能受惠于此。

  酿酒业期盼税收政策调整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政府对酿酒行业的税收政策做过几次重要的调整,例如:1996年对部分啤酒和白酒企业在过渡期内以税还贷的规定;1997年对部分露酒(配制酒)产品按白酒税率征税的规定; 1998年对白酒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2001年对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和对啤酒从量消费税分档计征的规定;2006年对酒精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对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的规定,这些都对酿酒行业的发展产生过较大的影响。

  可以肯定的是,政府部门对酒税的调整其出发点和动机是好的。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注重征求酒类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体现出追求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精神。在各方共同努力和政府主导下,酒税也在向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前行。

  例如,2006年对白酒从价消费税率从25%和15%两档统一为20%的规定,既减轻了白酒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税收征管。

  又如,2007年修订2008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使内资企业所得税从33%降为25%,减轻了白酒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使白酒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可望在年销售收入15%的范围内实行广告费的税前扣除。

  再如,2008年11月份颁布2009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使酒类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在当期抵扣增值税款;同时,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款的条款,也对酿酒企业有利。

  但是在当前,为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着眼酒业的长远发展,酒税还应做进一步的调整:

  一、建议减免白酒从量税

  现行的白酒从量税,一不够公平,二不够合理。其“扶优限劣和增加税收”的目的并没有真正达到,从量税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针对正规企业征收的税款,不规范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使税收流失并形成不平等竞争局面,制约了白酒骨干企业的发展。同时,其无论价格高低均按同一标准征收从量税的规定也有失公允。目前,白酒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差距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对白酒采取一刀切的从量征税方法,不仅影响众多企业生产中低档白酒的积极性,而且也影响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还需要指出的是,从量征税也不利于落实循环经济。因为光瓶白酒的包装最简单并且可以再利用,符合“减量化”原则,但从量税的征收造成低价格的光瓶酒纳税比率高,而包装复杂的高价格酒纳税比率低,无助于抑制过度包装。因此,希望有关部门重视企业和行业多年来的强烈呼吁,对白酒从量税或免或减,至少也应该像对啤酒一样根据售价高低分档次计征。

  二、建议恢复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规定



  2001年,有关酒类税收政策调整的又一内容是: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政策。这一规定的实施,一方面造成大中型企业重复纳税,有悖于公平税赋原则;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不利于避免重复建设,不利于社会经济协作和企业集团化发展。这一规定既增加了大中型企业的负担,也没有真正起到抑制小酒厂的作用。因此,建议尽快恢复酿酒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政策。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恢复这一规定,还有利于实现大企业带动小企业、大企业监管小企业的局面,对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和稳定社会就业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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