酿酒业企盼税收政策调整(2)

2009-3-4 8:50:14 《华夏酒报》 裴晗 评论(0人参与)


  三、建议调整露酒消费税率

  1997年,针对税收征管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有关部门对“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企业以白酒等为酒基,加入果料、药材、补品、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酒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由此,部分原来按10%缴纳从价消费税的露酒产品变为按白酒的税率纳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露酒和白酒是两类相异的产品,露酒最显著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的特征就是改变了原基酒的风格和风味,它与不改变或基本不改变白酒风味的复制型白酒有所不同。为支持露酒(还应包括水果酒、白兰地)的发展,建议所有露酒产品无论其酒基如何一律按10%缴纳从价消费税,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果露酒的消费税率。

  四、建议减免酒精产品消费税并恢复出口退税

  酒精产品在1984年以前缴纳工商统一税,税率为5%;1984年至1993年缴纳产品税,税率为10%;1994年税制改革后,缴纳5%的从价消费税和总价8%—9%的增值税。酒精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但因原料为粮食故进项税率为10%或13%,因此增值税率在8%—9%。鉴于酒精不是终极消费品,而是化工、轻工、军工、仪表、医药等行业的原材料,所以不宜征收消费税。特别是酒精行业目前效益差、负担重、出口受阻、三废治理和技术改造任务相当艰巨,亟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减免酒精产品消费税并恢复酒精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是酒精行业最为迫切的要求。

  调整酒类税收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既对酿酒行业克时艰渡难关有利,也对社会对国家有益。强烈呼吁和殷切企盼振兴轻工业的具体政策中能够包括酒税调整的内容,让我们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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