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酒监管需多管齐下(1)

2009-4-8 8:45:59 《华夏酒报》 伍程凌 评论(0人参与)

  正当全国人民欢呼《食品安全法》的颁布,祈望食品安全监管出现可喜转机之际,却惊悉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发生饮用散装白酒疑似甲醇中毒事件,造成4人死亡,12人住进医院抢救治疗。面对惨痛的毒酒害人事件,人们禁不住要问:“放心酒”距百姓究竟还有多远?

  众所周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本来就很薄弱,而酒类商品安全监管又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部分,散装酒类的安全监管则更是酒类商品安全监管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处于如此脆弱的安全监管下,散装酒类产销市场焉能不出事!?也难怪人们要把酒类列为最不放心食品之一。如果说散装酒类产销市场是一座“活火山”,随时都有可能爆发安全事故,并非危言耸听。至于这个火山何时爆发?在哪里爆发?危害性有多大?恐怕没人能预料。


   
  散装酒监管的薄弱环节


  酒类商品安全监管特别是散装酒类的安全监管薄弱的缘由有很多。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法制不健全

  虽然近年来酒类管理日益引人关注,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许多省、市纷纷颁布或修订酒类管理地方性法规;商务部也在2005年11月7日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但全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酒类管理法规,因而酒类管理存在执法主体不明、政令不一、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发展不平衡等现象。而且,《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就对散装酒类的监管来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仅仅在第十六条对散装酒类的监管稍有涉及,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而对散装酒类的生产监管根本没有提及,这是对散装酒监管最大的缺失。《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监管的只是“流通”,对“生产”却鞭长莫及。可是,酒类的生产与流通有时并非泾渭分明、截然分开。譬如一家散装酒经销店明里是销售,背地里又酿制散装酒,那么该店的行为属生产还是流通?应该由谁来监管?

  监管没到位

  一是由于执法主体不明,职责不清,造成“有利就上,无利就让”的局面,出现监管盲区。何况就目前散装酒的生产销售状况来看,业主都是经济条件不怎么宽裕的农民,监管部门也难以从他们身上捞取什么“利”,所以表面看来,散装酒类产销市场有不少部门交叉监管,实则无人监管,导致散装酒的卫生和质量安全难以保障。

  二是监管手段落后。监管部门缺乏先进、快捷的检测技术和设备,缺少检测人员,监管手段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使得监管无法真正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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