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规则结束征求意见 各界聚焦六大热点(1)

2009-5-25 8:30:01 《华夏酒报》 蓝玉贵 评论(0人参与)
  截至5月22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

  上市细则征求意见截止,预示创业板步入“倒计时”阶段。

  创业板何时真正亮相?谁又会成为首批创业板上市企业?一系列问题,成为市场关注的新焦点。

  热点一:有望在今年8月份左右推出。

  5月14日,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正式发布,标志着创业板主要配套制度文件已基本完备。

  据了解,从创业板细则出台,到上市公司在创业板挂牌上市,中间尚有一段路程要走。

  中国中央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表示,创业板预计会在今年8月份左右推出。

  根据创业板IPO(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暂行办法,登陆创业板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4.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热点二: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满三年方可转让。

  股份限售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短,以免上市初期发起人股东过早、过快退出而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相对稳定。

  另一方面,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长,以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以及引导风险投资等加大对早期创业企业的投入。

  在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上市规则》作出了如下股份限售规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以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的稳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满三年的做法,与主板市场规定一致。

  2.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热点三:三种情形将启动快速退市程序。

  据《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了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缩短退市时间,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将在以下3种退市情形下启动快速退市程序。

  1.为强调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

  2.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3.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为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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