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健全白酒标准保障食品安全(2)

2009-6-19 7:41:11 《华夏酒报》 杜明松 评论(0人参与)

  3.标准的配套衔接

  各香型白酒已经明确定义为传统固态法白酒,但在标准中明显存在表述不清晰,引用不规范的行为。如:GB10781.1-2006标准中定义的蒸馏白酒,其过程中有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制曲,即应用微生物制曲做糖化发酵剂,制曲在酿酒工艺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且有很多独立的传统制曲企业,这样一个重要的环节,曲的标准完全应当有配套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但这里却是空白。因为一旦微生物在粮食中发酵制曲这个环节出现问题,酒的最终质量很难保障,所以,笔者建议应有相关的曲的标准,或者行业要有规范的标准。

  4.国家白酒标准的局限性

  4.1 白酒标准的最大局限性就是与相关科技进步,以及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一体化。

  白酒标准中明确了传统白酒,而国外的蒸馏白酒也有很多添加剂参与。而我们的白酒在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只有在15.0条款中明确了高锰酸钾可以使用。很明显,标准中强调了白酒不允许加入非自身发酵产物。其实,无论是酒的陈化还是净化,国内都已经有很好的助剂可用,但却没有企业建议把这些相关的添加剂或助剂写到GB2760-2007中去。这说明白酒行业的确存在保守意识。笔者认为,传统蒸馏白酒只有拥有了更好的加工处理措施,才能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4.2 国标制定了GB/T20821-2007液态法白酒标准、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标准。可是,市场上现有白酒却几乎都在配料表中只标注:水、高粱、小麦(即蒸馏酒)。液态法兑制白酒回避酒精及其他香料、添加剂。当然,一些调香工艺好的液态法白酒,感官和理化质量指标均可与传统工艺蒸馏白酒相媲美,也特别适合广大消费者需求,却因“配制”二字,而被传统生产者看作是“另类”。

  4.3 在固态法白酒的定义中,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液态法白酒勾调而成的白酒定义很规范,可这30%的比例是如何体现的?从消费者、仲裁者的角度很难有标准可以参照。

  很多从事传统蒸馏工艺的白酒企业,也有固液法白酒工艺生产的白酒,而他们遵循的标准却是蒸馏酒标准,让消费者很难判断是哪一种类型。这样没有检测的依据,仅靠企业自我约束是很难执行的。

  5.质量指标变化与保质期的问题

  根据十余年来白酒分析的经验,低度浓香型白酒理化指标和口感会因存放而变化。因为白酒中的醇、醛、酸、酯不停地在进行着可逆反应,40%vol以下的浓香型白酒每年总酸升高的幅度在20%以上,总酯降幅在10%以上,己酸乙酯降幅也在10%以上,乙酸乙酯会略有微量的变化。这样一来,一旦超过存放期,白酒便会失去原有的酒香,口感也会变的寡淡,指标也会降低至标准规定,这就造成了合格产品在一定时间后会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因为存放周期过长而造成的酯类不达标该如何处理?而被消费者普遍认同的“酒是陈的香”的观念,对于低度酒是不适宜的。因此,我们建议:对于低度白酒应增加保质期的规定,对消费者和生产厂家都是有益的。

  6.年份陈酿酒问题

  国家没有通用的检测标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来检测酒中的陈酿比例和年份,各酒厂都宣传和销售有几十年的陈酿产品,可产品包装上并没有注明陈酿的含量。

  对于已经出厂的白酒,无论在市场上还是在消费者家中储存,即使时间再长,也基本上不再有陈酿的作用。陈酿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的,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陈酿”酒泛滥和假冒的现象非常严重,我国应该尽早出台“陈酿”白酒生产及检测标准。

  7.关于理化指标的一点建议

  对白酒标准与蒸馏及配制酒标准,笔者认为,应将理化标准的单位统一起来。因为,在GB/T10781中,理化指标是以g/L为单位,而在GB2757-81中则有以g/100mL为单位的,也有以mg/L为单位的,这样对于同一份检验报告来说,显得单位比较混乱,建议以mg/L作为统一单位,这样较为科学。

  另外,在GB2757-81的注释中,把卫生指标,统一按60%vol折算。笔者认为,这一要求并无科学依据,把低度酒浓缩至60%vol,或高度酒降为60%vol,均不存在此乘、除折算关系。因此,建议对低度酒进行专门的规定。

  白酒新标准的试验和制定,花费了行业专家很多的汗水和智慧,它的实施必将带来白酒行业一次新的质量技术进步。同时,也希望酿酒用大曲的标准、白酒工业术语标准、与白酒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与白酒相关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工助剂标准能尽快完善,使白酒工业的生产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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