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联系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该局食品科的一位人士则明确表示,保健食品GMP审查不属于认证。
《市场导报》记者另悉,投诉人叶茂良为了求证其判断,此前还去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提出了相关问题,如“卫生行政部门是否等同认证机构”,“GMP生产规范审查是否等同产品质量或企业管理、生产体系认证”等。
2009年6月8日,卫生部向其回复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答复,《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该部发布的,属于国家标准范畴,GMP审查是卫生部门准予发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卫生部同样明确指出,卫生部门不是GMP认证机构,对GMP审查是发卫生许可证前的审查,不是认证行为。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