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六大看点(1)

2009-8-12 11:00:46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新华社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这份上万字的文件中都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呢?记者对其进行了梳理,归纳出六大看点。

  13类食品明令禁止经营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13类食品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除健康检查制度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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