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税设计也要兼顾普通消费者利益(2)

2009-8-17 9:07:04 《华夏酒报》 裴晗 评论(0人参与)

  第二、 现行的白酒消费税既从价征收(销售收入的20%),也从量征收(每斤0.5元)。其中的从量税,在设计上就有不够公平、不够合理之处。

  一是目前白酒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差距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还多。对白酒采取一刀切的从量征税方法,极大地影响了众多骨干企业生产低档白酒的积极性,从量税无形中成为企业增产增销中高价位产品的推手之一,而普通消费者最欢迎也最能接受的却是物美价廉的低档白酒。

  二是对几元钱一瓶(按500毫升左右计)的低档白酒来说,0.5元的从量税很难通过企业内部来消化,只能通过产品提价来解决或部分解决问题,这就直接影响到对价格很敏感的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三是其无论价格高低均按同一标准征收从量税的规定,也不利于落实循环经济。因为光瓶白酒的包装最简单并且可以再利用,符合“减量化”原则,但从量税的征收造成低价格的光瓶酒纳税比率高,而包装复杂的高价格酒纳税比率低,无助于抑制过度包装,也无助于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从政策设计的角度讲,对白酒的从量税应该给予调整和完善,应该像对啤酒一样根据售价高低分档次计征,以保护白酒企业生产低档白酒的积极性,维护广大普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政府对酿酒行业的税收政策做过多次重要的调整。应该说,政府部门对酒税调整的出发点和动机都是好的,而且对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希望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注重对全局的统筹兼顾,平衡各方利益,其中也要考虑对广大普通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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