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堵”为“疏” 众所周知,白酒行业是高税行业,白酒税历来关乎酒企的命脉,于是酒企对税收政策的研究也是十分地重视。从以前“合理避税”的小招数,到当今成立销售公司,已经是白酒行业的“潜规则”。
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以往有重大不同:
首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说明税管机构不但没有制止酒企成立“销售公司”的措施,反而以法规的形式认可了酒企“销售公司”的合法性。从此,酒企不需再遮遮掩掩,更可堂而皇之地成立、运作“销售公司”。
其次,上述《管理办法》还详细规定了“销售公司”的性质:“办法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销售公司和酒企的“关联性”。如果酒企和销售公司没有关联性,那这样的措施也就没有必要了。规定列举的几种销售单位的形式,也大凡是酒企普遍采用的方式。
再次,税管机构此次是摸清了底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制定白酒新税政策。采用的是“疏”的办法,而不是以往的“堵”。
关照酒企的赢利水平 上述《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将酒企供给关联销售公司的价格做了一个宽泛的、灵活性的规定: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这一规定的用意,显然是从税收的技术层面限制了酒企过分地、无限度地压低供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从而大幅度避税的作法。一方面加强了税收的征管,既照顾了现实情况,又增强了酒税的可控性;另一方面,税管机构还根据酒企的生产规模、品牌实力以及利润情况,灵活性地规定了核定计税价格50%—70%调整幅度。赢利水平高的产品,核定计税价格则高,否则核定计税价格低。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人性化和对酒企的关照。规定最高70%核定计税价格,而不是100%也是从企业实际出发,保证了酒企的赢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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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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