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税新政利好白酒行业(2)

2009-8-28 8:33:28 《华夏酒报》 吕浩 评论(0人参与)

  一种动态的管理模式

  这次新税政,也明确了调整核定标准的条件,上述《管理办法》称: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核定不是一次性核定不变,而是条件变化就重新核定,是一种动态的随着市场价格变动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以往的税收政策中是少见的。

  如果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管理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税管机构将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这是对违规白酒生产企业的一种惩罚性规定。
增强了酒税的透明度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酒企要填写《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这表明,税管机构依法增强了消费税征管的可操作性,增强了酒税的透明度,使酒企与税管机构不再遮遮掩掩地捉迷藏,避免了不公平纳税,使企业、品牌在同一个平台竞争,竞争更加公平合理化。

  按《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税务总局可能会对国家名优酒和重点地区的重点酒企 “亲自督办”。一是抓大,二是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全国。这就需要名优酒厂、重点白酒企业,强化财务管理,认真执行新税管办法,履行税管手续,依法承担税收责任。

  白酒企业的应对措施

  1.利用《管理办法》对“销售公司”的认可,明确地运作“销售公司”,充分利用供给销售公司的价格差,精准计算供给价格,达到以“优选法”合理布局价格体系,消化新管理办法增加的纳税成本。

  2.高档产品适当调高价格,国家名优酒企一般掌握调价水平在6%—10%,低档产品则不调价。高档酒以销售公司售价200元/瓶的酒价计算,如果酒企原来的供给价为100元/瓶,《管理办法》要求以200×70%=140元征税,税率20%,增加纳税8元。而调高价格6%—10%,则可增收12元—20元。计税价格再上升(12—20)×70%=8.4元—14元,再乘以20%的税率,则再增税1.68元—2.8元,总增税赋9.68元—10.8元。这样算来,调价6%—10%不但能抵消纳税成本的增加,还有赚头。

  这样的涨价对市场是否有影响呢?酒企早已算清了一笔帐:高档酒的消费群体消费层次高,高消费群体注重的是品牌,品牌忠诚度也很强,对价格不敏感,因此高档酒调价市场基本不受影响。而低档产品,消费群体对价格最敏感,所以不能涨价,否则将失去消费者,产品竞争力下降,失去市场优势。以销售公司售价10元/瓶的产品计算,如果原来的供给价为5元,合理利用新税管政策,可以新核定以10×50%=5元纳税,则不新增加纳税成本。即便是按10×70%=7元核定纳税,则只能增加2×20%=0.4元的纳税成本。因此,低档酒不调价是正确的选择。

  3.合理利用销售返点的销售政策,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以净收入入账, 仍可以起到降低总税基数,减少纳税成本,抵消新增税赋的效果。此外,由于新管理办法只针对现有产品征收,则企业可以加大“新产品”的开发来消化税赋对企业的影响。

  综上所述,税管机构以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从酒企的实际情况出发,规范、明确一种新的白酒消费税征管办法,使长期处在半遮半掩状态下的“销售公司”合法化,而酒企也可以运用灵活的办法,科学而智慧地操作,这样的局面于国、于企、于民是一种双赢或多赢,对于白酒界也是个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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