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五粮违规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2)

2009-9-15 9:51:37 21世纪经济报道 徐雅玲 评论(0人参与)

  2002年7月,由汪东接替尹启胜负责成都智溢的操盘任务。

  汪东接手之后,在2004年1月16日之前,一直都在抛售,只有2002年8月28日,买过1万股。

  2004年的2月24日,五粮液涨幅达8.36%,其中成都智溢的账户上已经买入了9.4万股,买入股票共支付金额106.6万余元。而那天上午,五粮液的董事会正在商讨分红送股的方案。2月26日,五粮液公司公告2003年全年每股收益0.519元,10送8转增2派2元。当日公司股票涨停。

  另有五粮液买卖自家股票的详细记录显示,2004年2月24日,买入价值超过100万元股票,成交价在11.2元和11.5元,当日收盘价格12.18元,第二天最高涨至13.20元,第三天最高涨至13.84元。

  违反《证券法》

  “目前已经掌握大部分五粮液违规操作的证据,主要涉及到其内幕交易,炒作自家股票和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预计1-2月内就会有个结果。”前述知情人告诉记者。

  四川某权威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均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五粮液一系列的内幕交易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就违反了这一条款,所以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专家指出。

  对于企业而言,根据《证券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因此如果发现以企业的名义参与到内幕交易当中,该企业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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