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公司法制处的崔先生回忆说,当时周瑞珂二人带着玻璃碴儿来索赔时说:“要是不给解决,我们就去找媒体和相关部门,对外公布这件事儿。”
而公司技术科对酒瓶进行鉴定后认为,在生产环节中,不可能把玻璃碴儿留在瓶子里面。燕京啤酒公司由此认定二人肯定做假了,并随后报警。“5000万元的索赔数额,也太离谱了。”燕京啤酒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对于这种明显带有敲诈勒索性质的行为,司法机关应该坚决打击。
检察院:已涉嫌敲诈勒索
据此案的公诉机关顺义检察院查明,2008年10月10日,周瑞珂和陈现涛因所喝的燕京啤酒中有碎玻璃碴儿,与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办事处达成协议,同意对方赔付两箱啤酒。二人于2008年10月20日至28日,多次到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所喝的啤酒中有异物、燕京啤酒商标标注的生产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该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为由,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要5000万元。否则就向法院起诉、损坏燕京品牌形象。燕京啤酒公司随后报警。
顺义检察院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消费者维权无罪
周瑞珂的辩护律师马国华对记者说,他认为周瑞珂的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马国华表示,此案与黄静向华硕“天价”索赔案有类似之处。周瑞珂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客观事实。消费者向法院起诉或向媒体曝光也是合法维权。
马国华认为,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不能因为商家不接受,就认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构成犯罪。
马国华说,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性并不明显的消费者维权行为,尽量在民法的范畴内来解决,而不是动用刑法。
网友“天地良心”:应获国家赔偿
山东网友“天地良心”参加了9月2日的《天下开讲》节目,他表示华硕笔记本引发的天价赔偿和周陈案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当事人黄静和周成宇的行为最终被检察院定性为维权过度,后来被无罪释放,同时得到国家赔偿。“本案应该比‘黄静案件’更加简明清晰。”马国华分析,“权益受侵害一方,可以向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约,无论数额多少只要对方自愿接受,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不接受,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能说受侵害方提出了高额的索赔,侵权方不认可,维权行为就成为犯罪行为了。”周陈二人喝酒喝出玻璃碴,这已经是铁定事实,索赔5000万代表的更是一种消费者维权的声音,应给与无罪释放,并活动相关的国家赔偿。
重重疑问
委托生产还是“卖商标”?
2008年12月,中顾网北京佑天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担当了周瑞柯的辩护律师。马国华说,周瑞柯“智商很高,法商看起来也不低。”为了准备这个官司,周瑞柯先自学了法律,买了很多法律书。
《消法》赋予消费者和经营者解决纠纷的5种途径和手段,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起诉。马国华认为索赔5000万元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你厂家可以不答应啊。”对于媒体一窝蜂报道天价索赔被控勒索,马国华说:“人们只看到了5000万元,没有看到当事人到燕京酒厂的目的,主要是投诉产品产地和标注不符,”她说,“这应该是一个消费者维权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
“我认为我是正常维权。”无论面对警方和检察院提审,还是法院庭审,周瑞柯一直坚持这点。
邹城的燕京和北京的燕京之间,到底存在一种什么关系?
“这是2个酒厂,2个法人。它们属于联营单位。”马国华说。她向南都周刊记者出示了一份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无名啤酒厂的生产加工协议:甲方北京燕京长期委托乙方无名啤酒厂生产燕京精品、燕京本生、燕京特爽、燕京清爽、燕京特制、燕京低醇等6个品种的啤酒,包装同甲方产品。乙方按照甲方生产工艺,标准指标,加工生产,生产的啤酒全部由北京燕京的山东销售公司销售。由甲方安排每月的生产计划,以每瓶2元左右的价格,由乙方组织生产。甲方按时结算加工费。
山东是中国另一家啤酒大户——青岛啤酒的大本营。燕京啤酒千里迢迢杀到山东,离不开啤酒行业近年来近身搏杀的行业背景。经过多轮市场兼并重组,燕京和青岛两个对手都在各自周边吞并了许多小厂,实际上采取的是消化小厂资源,委托本地生产的战略。这种手法既节省成本,又可以相互遏制对手,在业内很普遍。
马国华认为,这份协议显示销售是由北京燕京控制的,实际就是把商标卖给山东,由后者加工生产。“从民事角度这样做不太合适。北京委托山东加工,水和原料显然都是邹城当地的。这是2个不同的法人单位,即便生产的是燕京啤酒,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是邹城加工生产的。否则这酒要是拿到外地,消费者或许真以为就是北京生产的燕京呢?”
此次周瑞琛来北京开庭时,又带来了一瓶据称是邹城生产的燕京超爽,而这种超爽并没有出现在燕京和无名的协议中。他说,弟弟举报的那种啤酒如今已经注明是邹城生产的了。
而燕京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人士认为,山东无名属于北京总厂的一个分厂,不存在倒卖商标的问题。山东无名公司的售后部杨部长说,双方的加工,由北京负责质量把关,每星期派人监督生产,可以保证质量,而且这种合作得到了山东主管部门的许可。
燕京啤酒山东销售公司工作人员高辉,对南都周刊记者说,当时周陈二人去索赔时,拿着一个装着玻璃碴的空酒瓶,但是“谁也没看到这个玻璃碴是怎么进去的”。高辉还透露,过去委托加工方只要不销售,可以只标注委托方信息,“今年12月国家将出台新规定,委托加工方也需要标注产地,这样做法将会更规范。”
巨额赔偿中国行不通?
虽然在国外,的确有消费者喝麦当劳饮料被烫伤获赔百万美元的判例,但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表示,“依目前的中国法律,如此高额的索赔要求恐怕不容易被支持。”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即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它是英美法系普通法侵权行为法中的特有制度,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原则上并不适用这一制度。
郝俊波说,“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如果消费者为个人损失索赔而以起诉到法院为威胁,催促商家进行赔偿,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周瑞柯索赔案在起诉阶段,今年2月和4月,检察院曾经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陈现涛的境遇要差一些,他没有请律师。陈们的家人至今不明白,究竟是什么力量,支撑着周瑞柯和陈现涛这两个原本过着舒适生活的小城青年,和一个身型庞大的上市公司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