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调查门”事件看股东监督权(2)

2009-11-30 9:03:27 《华夏酒报》 衣大鹏 评论(0人参与)

  第四、股权转让对管理层实施隐形监督。对于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股东可以很容易转让股权,股权的转让,尤其是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的时候,容易引起公司股价的波动,进而对管理层形成更大的压力,这就对企业管理层造成隐形监督。

  在我国广泛的股东行使对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监督权的实践中,由于证券市场尚处于规范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部分公司改制不够彻底,股东监督公司经营也逐渐暴露了很多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股东对监督权行使不重视是我国当前的一个普遍问题,很多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往往漠视自己的监督权,对监督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参与日常以及股东大会的相关监督活动,搭大股东的“顺风车”,不注重自身监督权的行使,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同时,当前董事会的经营观念和权责范围也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监事会不能完全代理股东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大股东由于本身投资数目巨大而拥有的表决权大,而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也造成监督权无法代表大多数股东。

  要健全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应在进一步明确董事的义务、完善董事责任制度、强化监事会职权的同时,充分发挥股东在公司监督体制中的作用。为了完善公司股东监督权的行使,公司股东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参与公司事务之决策的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实现,从加强股东自身意识和强化行使方式,推动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第一、改善公司股权结构,股权相对集中,既避免股权过于集中于大股东造成大股东过于公司事务,又不过分平均股权,解决小股东过多带来的监督积极性下降。

  第二、对股东进行适当培训,提高股东对监督权的认识,提文章来源华夏酒报高股东的参与率,规范股东的监督方式。

  第三、完善股东知情权,完善公司披露正常信息的发布制度和股东查询制度,保障股东行使正常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账簿的查阅权,建立董事会、监事会隐瞒或者拒绝股东查询的处罚措施。

  第四、规范股东监督行为,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权利,避免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完善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控制股东违反对顶滥用表决权优势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制约公司经营者的行为,促使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更加勤勉、谨慎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确保公司经营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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