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正本清源”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相关案件由省会、首府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学者认为,在对相关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同时,还应反思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斌斌博士认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存在问题:
一是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比较主观。行政认定驰名商标主要以企业投放广告费用多少、相关产品销售额等为标准,司法认定主要参照行政认定标准。
实践中,企业投放广告的费用通过各类发票、财务报表体现,企业易钻空子。而销售额标准对不同类别企业不公平。
二是驰名商标拥有量成为不少地方政府GDP政绩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此下达任务、制定奖励措施。由此,驰名商标最重要的法律保护功能被淡化。
三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个案保护”原则未被有效保证。按照规定,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只对本案有效,而现实中,“个案保护”原则却被企业有意“忘却”。
刘斌斌说,商标是否驰名,应由市场说了算。
应制定相对客观的驰名商标评定标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一律遵循个案保护、个案有效原则;应规定,相关法律文书中应说明个案保护的情形,法律文书应按规定上网,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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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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