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篮子”当依法取缔(1)

2010-6-11 9:52:24 《华夏酒报》 伍程凌 评论(0人参与)

  酒类监管中有两种不容忽视的现象,那就是“提篮子”和酒品回收。据了解,这两种现象比较普遍,各地都有,且大有愈演愈烈的势头,值得酒管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关注与高度重视,并加强监管力度。

  “提篮子”与酒品回收

  “提篮子”是指酒类经销商没有门面和仓库,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也没有到酒管部门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却从酒类厂家、品牌代理商、甚至居民手里购进酒品,随即转手批发给宾馆、酒店、超市等零售店,从中牟利。各地酒类经营中“提篮子”现象尽管稍有差别,但都有着共同的特点。

  首先,“提篮子”逃避监管。借助“提篮子”销售酒类商品的业主,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经营酒类商品,已属不法经营,而且他们常常是从事酒类批发活动,影响面广,又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其次,“提篮子”扰乱市场秩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序。由于“提篮子”业主千方百计逃避监管,使得监管难以到位,有关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比如,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各省(市、区)的《酒类管理条例》,都明文规定: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而“提篮子”业主不是合法的批发商,不能从酒管部门获得《酒类流通随附单》,因而他们销售的酒品就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这显然与国家法规背道而驰。一些“提篮子”业主趁机暗中销售假冒伪劣酒,坑害零售商和消费者。他们的假劣酒主要来自两个渠道:一是廉价向非法厂商购入,一是廉价回收居民手中的礼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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