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篮子”当依法取缔(2)

2010-6-11 9:52:24 《华夏酒报》 伍程凌 评论(0人参与)


  再次,“提篮子”偷税漏税。“提篮子”业主之所以采取“提篮子”的手段经营酒类商品,一是试图逃避监管,伺机卖假酒浑水摸鱼;二是试图逃避税收和节省一点租赁店面与仓库的费用。税务部门自然难以对他们依法征税。

  酒品回收,是指以低廉的价格收购居民手中的礼品酒,用于出售,从中获利的行为。只要稍加留意就会发现,如今各地的酒品回收店真可谓多如牛毛。有打着堂皇的招牌公然进行酒品回收的,也有不打招牌却暗地里干着酒品回收勾当的;有长年累月从事酒品回收业务的,也有逢节日刚过临时突击的……

  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许可,不是证照不全,就是超范围经营,除此以外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是酒品回收店常常成为假冒酒交易场所。大部分酒品回收店业主缺乏识别酒类真伪、优劣的专业知识,收购到假酒也不知道,随后又把假酒卖给消费者;也有少数酒品回收店业主能够识别酒类商品的真伪、优劣,却因利欲熏心,竟与那些制假售假的酒类厂商暗里勾结,以经营假冒高档名牌酒牟取暴利。这就是酒品回收店常常成为假冒酒交易场所的重要原因。二是暗中调包,赚取黑心钱。某些黑心的业主,打着酒品回收的幌子,采取卑劣手段,把真酒暗中调包,以此坑害消费者。

  强化监管, 规范市场

  不论是“提篮子”还是酒品回收,从酒类管理的角度来说,都是违反酒类管理有关法规的。因而对这两类现象加强监管无疑显得十分必要和极为紧迫。虽然一些地方的酒管和工商等监管部门对之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在不少地方依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两种违法行为还在继续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此,笔者强烈呼吁各级酒类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决不能对其放任自流,而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以净化市场环境。否则,酒类监管不但难以深入推进,甚至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之忧。

  至于如何加强监管?方式、手段当然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不过,“提篮子”和酒品回收,常常不是单纯经营酒类商品的行为,而是与其他商品的经营联系在一起的:“提篮子”业主往往既经营酒类,也经营香烟、饮料等;酒品回收也通常与香烟回收联系在一起的,纯粹的酒品回收店几乎没有。这个特点就要求酒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手,开展联合执法,这样效果会更理想。

  笔者认为,既然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提篮子”和酒品回收店明显属于无证经营酒类商品的行为,就应当依法禁止和取缔。而不可借口酒品回收在解决居民手头剩余的礼品酒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放松监管,听之任之。对凡非法经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该罚款的,罚款;该取缔的,取缔,不可姑息迁就。

  同时,监管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格审查酒类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凡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一律不发经营许可证。如此,才能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才能真正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酒类消费环境,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喝得安心又开心。

  ■新闻链接

  邵阳查处一起“提篮子”售假酒案

  近日,湖南邵阳县酒管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提篮子”销售假酒案,没收假冒五粮液酒3瓶、假冒水井坊酒4瓶。

  5月26日,该县酒管执法人员在一家新开张的酒店进行检查时,注意到在酒品柜台上摆放着一瓶饮用过的五粮液酒,经仔细察看瓶盖上残存的防伪标识,发现是假标。酒店老板对执法人员识别假酒的眼力既惊讶又佩服,急忙打电话要求为其提供酒品的经销商唐某迅速赶到酒店,同时主动打开酒品库房,让执法人员检查所有库存酒品。执法人员在酒品库房里发现了假冒五粮液酒3瓶、假冒水井坊酒4瓶,当即扣押了这7瓶假冒酒。

  现已查明,经销商唐某既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也没有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等证照,采取从酒类品牌代理商那里赊购酒品,然后批发给酒店、超市等零售店(即所谓的“提篮子”)的办法,从事酒类批发活动。据唐某交代,唐某还趁机帮亲戚朋友代卖高档名牌礼品酒,有时也销售廉价回收的礼品酒;上述7瓶假冒酒,有的是帮人代卖的,有的是回收来的。

  该县酒管办已经对此案做出了处理:没收全部假冒酒,责令当事人唐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实施了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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