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醉驾入刑1年来酒驾醉驾降幅均超4成(3)

2012-5-2 9:13:52 人民网-人民日报 评论(0人参与)

  摩托车醉驾

  农村地区违法居高不下

  本报济南5月1日电 (记者卞民德)“醉驾入刑”一年来,“酒驾”违法逐日减少,但就农村而言,摩托车“醉驾”现象还十分突出,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山东省莒南县检察院的一份有关“醉驾”案件的报告显示,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3月底,该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40件40人,农民身份37人,工人身份3人;属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的20人。醉酒驾驶农民成了“主角”,摩托车占五成。

  操作简单、出行方便、费用低廉、监管较少,摩托车因此在广大乡村成为主要交通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摩托车驾驶员持证率低、拒绝酒驾意识低、交通违法率高、交通事故发生率高的特点。2011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朱某在亲戚家喝完喜酒,在骑着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对行左转弯的宋某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发生撞车事故。经检测,犯罪嫌疑人朱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7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朱某被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

  莒南县检察院受理的40件危险驾驶案中,农民身份的有37人,而且在农村摩托车驾驶员中存在着一种偏见,误认为“醉酒入刑”是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然而相对小汽车司机酒驾而言,摩托车司机酒驾后更容易使自身受到伤害。

  电动车醉驾

  超标上路危险等同机动车

  本报杭州5月1日电 (江南、汪晓波)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酒后驾驶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判决,酒后驾驶电动车的男子被判“危险驾驶罪”。

  今年1月25日晚,来浙务工人员张长友在家喝了半斤白酒,骑电动车出门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不严重,但是小轿车车主见老张一股酒气,就叫来了交警。一验血,老张被鉴定为“醉驾”。随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张全责。同时,把老张的电动车纳为“机动车范畴”。就这样,机动车加上醉驾,老张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15日,并处罚金2500元。

  原来,根据相关标准电动车最高车速国标为不大于20公里/小时,浙江省标准不大于24公里/小时,整车空车质量国标为不大于40公斤,浙江省标准不大于50公斤。而老张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最高速度为30公里/小时,整车空车质量为73公斤,因此认定为机动车范畴。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电动车使用的是比较重的铅酸电池,超重现象相当普遍。一位车行老板也说:“时速低于20公里的车,很多消费者嫌慢,不好卖。”

  萧山区法院苏杰法官告诉记者,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造成的危险性与其他机动车辆相比没有质的区别。因此,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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