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酒标:百年芬芳记忆(3)

2014-3-20 10:24:25 《华夏酒报》 本报特约撰稿人 周山荣 评论(0人参与)

欣赏宝贝

一种文化成就一个传奇

     1953年,不少西方国家还不承认新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

     五星牌这一标有红色五星图案的茅台酒在走出国门的时候,受到外国舆论的挤压,被一些政客视为“政治商标”,因而受到歧视和抵制。

     1958年,为了更有利于出口外销,经国家轻工业部批准,借用在西方社会影响很大的敦煌壁画的飞天仙女形象,茅台酒外销商标改为“飞天”牌。

     飞天牌商标的图案,为两个飘飞云天的仙女合捧一盏金杯,所有字样均为繁体字书写,兼有英汉对照,寓意茅台酒是外交友谊的使者。

     因此,飞天牌商标历史上一度是国际销售的专用商标。

     “飞天”图形出自于敦煌壁画的飞天仙女。但是,茅台镇上早在清代就有了飞天仙女“临河赐酒”的传说。1983年,贵州在文物普查中发现的与茅台毗邻的仁怀两岔宋墓,其中也赫然有飞天仙女的石刻浮雕。

     “飞天”,究竟是与茅台飞天仙女“临河赐酒”的传说密切相关,还是与敦煌莫高窟中的“飞天壁画”一脉相承?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每当人们看到“飞天”牌商标,都能感受中华文化的震撼,自然联想到国酒茅台。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了。次年,飞天牌商标因为采用了飞天仙女的形象,竟然被人别有用心地视为“四旧”之物。随后只得将“飞天”牌变更为“葵花”牌,象征着“朵朵葵花向太阳”。

     葵花牌商标,成为那个特殊时期代替飞天牌外销的产物。

     1973年4月29日,外销葵花牌商标被取消使用,让飞天牌商标回到了属于他的舞台。

     “飞天”背后,还有一场纷争:1958年,为代理茅台酒出口业务,飞天牌商标由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国(境)外注册。此后,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便将其所有的飞天牌商标,长期以协议方式有偿转让给茅台,茅台每年支付一笔数额巨大的许可使用费。

     直到2011年底,在经过漫长博弈与不懈努力后,茅台终于将飞天牌商标收归怀抱。

     自此,飞天与五星并驾齐驱,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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