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作别牡丹江(1)

2009-3-22 8:26:17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1月25日,记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走访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十几家酒店、餐馆,没有一家禁止自带酒水。有的酒店服务员看到顾客自带酒水,还主动上前帮助顾客开瓶服务。牡丹江情缘大酒店前台于经理对记者说,酒店经营靠的是服务,如果仅仅从利润出发不许顾客自带酒水,顾客会很有意见,从某种角度讲有些得不偿失。

●典型投诉:两袋“小烧”触动行规

据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高虹介绍,一年前的情况并不是这样,当时绝大多数的酒店、餐馆明确规定或变相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去年3月17日,大连游客刘先生到牡丹江市游玩,朋友在一家海鲜坊请他吃饭,由于刘先生特别喜爱当地的“小烧”酒,便自带了两袋软包“小烧”来到酒店。刚把酒打开,就有服务员赶过来告诉刘先生“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刘先生感到有些不理解,“你们酒店不经销我想喝的酒,又不许我自带,这显然侵犯了我的消费选择权”。服务员一时无语,刘先生以为问题已经解决,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就餐完结账索要发票时,服务员告诉他们,发票不能开,“因为你们违反了本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

刘先生认为酒店的规定是一种霸王规定,便向牡丹江市消协投诉。接到投诉后,牡丹江市消协认为,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停止;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是酒店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消协要求该酒店给顾客开具发票,并道歉。

●消协调查:多数酒店在执行行规

处理完这起投诉,牡丹江市消协随即在该市酒店业进行了广泛调查,调查发现,86%的酒店明确提出或变相拒绝顾客自带酒水,表现方式各有不同。有的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出现,有的尽管没有明确提出禁止自带酒水,但以拒绝开具发票、不予打折或收开瓶费等形式变相禁止。而顾客之所以自带酒水,一是由于饭店提供的酒水品种不全,无法满足消费者不同的消费需求;二是因为饭店的酒水价格偏高,消费者不愿接受。

为听取各方意见,牡丹江市消协召集二十几家饭店的经营者和部分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座谈会上,经营者普遍赞同“禁止自带酒水”,并提出了理由。他们说,在目前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饭菜的利润已很低,而酒水的收入占三成以上,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饭店将无钱可赚;顾客自带的酒水是否安全,饭店无法保证,出了问题责任不好认定;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在2002年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明确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对此,牡丹江市消协认为,旅游饭店行业协会的行规与《消法》相悖,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至于酒水的利润高低,饭店应通过调整经营方式和提高服务来取得;酒店所提出的安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提示消费者“自带酒水出现问题自己承担”来规避责任。

●消费警示:驳倒行规重建规则

2004年5月,牡丹江市消协发布了消费警示,明确指出,消费者进入餐馆、酒店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时,完全有权利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部分酒店、餐馆以店堂告示、口头通知等方式,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警示指出,个别饭店声称“禁止自带酒水”是根据《中国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进行的,只要贴出声明,消费者来消费就视为接受了“要约”,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旅游饭店协会的《行业规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在酒店、餐馆酒水价格普遍高出市场价格一倍甚至几倍的情况下,“禁止自带酒水”的最终目的是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对消费者而言明显不公平,是强制消费。消协特别提醒消费者,酒店、餐馆无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更不能以此为借口不给开具发票。该警示通过新闻媒体向当地社会进行了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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