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被查出假酒 批发商被罚喊冤状告商务局(1)

2009-3-30 8:36:36 亚心网 董美玉 评论(0人参与)

    亚心网讯(本网记者 董美玉) 在零售商的店里查出假酒,酒类批发商却“替其受过”被商务主管部门处罚 1万元。“究竟是谁在出售假酒?”批发商被罚直喊“冤”,不服状告商务局,一场商务执法行政诉讼案的序幕就此拉开。

    案发

    零售店里查出假酒

    批发商被罚一万元

    3月20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了石河子历年来第一起商务执法行政诉讼案件。 这起行政处罚纷争源于一瓶假冒伊力老窖酒。

    石河子市商务局当庭陈述事发经过:2008年8月19日,商务局执法人员在对石河子市康富来商行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店经销的一瓶“50度伊力老窖酒十年精酿”存在可疑,当场对该酒进行封闭保存,经检验,证实该酒为假冒酒。

    从康富来商行提供的随附单中显示:该酒来源于石河子鑫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后,执法人员对鑫福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鑫福源公司给康富来商行批发供货“伊力老窖酒十年精酿”的事实,并确认该酒的随附单为鑫福源公司所开。

    依据以上事实,商务局认为鑫福源确实存在经销假冒酒,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状告

    批发商被罚不服

    一纸诉状上法庭

    对此处罚,鑫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红军认为“实在是冤”,“商务局在康富来商行查出一瓶假冒伊力老窖酒后,执法人员到我公司库房检查经销的酒,在未查出任何假酒的情形下,没有处罚康富来,却对我们进行处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鑫福源公司认为该处罚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商务局,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商务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

    双方发生争议

    法庭上,对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随附单制度”,双方发生争议。

    鑫福源公司认为,随附单制度的设立有缺陷,它只是规范了酒类批发企业, 而对零售商没有实际约束,由此难以杜绝零售商从其他渠道进假货来仿冒真品进行销售。由此认为,康富来商行是零售企业,而鑫福源是其供货商,但鑫福源无法保证康富来不从其他渠道进货,更无法控制康富来商行销售假酒。

    商务局认为,按照商务部规定,随附单制度的实施时间是2006年。“随附单的使用,只有厂家和批发商才有资格领取,并向当地酒类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随附单是在流通环节酒类的身份证。其使用目的就是追根溯源,它详细记录了酒类从生产,到批发经销,一直到最终的消费者整个过程,以此可以追查到酒类的来源。”

    鑫福源表示,“随附单制度在石河子实际实施的时间是在2007年7月,在此之前销售的酒并没有随附单。康富来被查出的假酒生产日期是2007年3月,那时实际上并没有随附单。按照商务局要求,2007年7月之前的酒必须补上随附单,否则予以没收。所以我们在2008年2月接到康富来打来的电话后,对之前供给的货补开了随附单。但我们并没有给康富来供应假酒。”

    康富来商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在庭审中表示:所经销的伊力老窖十年精酿酒均是从鑫福源公司所进,“被查时只剩下了最后1瓶。”针对商务局对鑫福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康富来商行认为“没有意见,但处罚不要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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