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我国将迎来建国60年大庆。在这一个甲子的历程里,我国经济从满目疮痍、积贫积弱到经济总量世界第三、人民生活迈向总体小康,从封闭、半封闭到直接关系全球经济复苏……与此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酿酒行业也逐渐走向成熟。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酿酒行业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惊人跨越。去年,美国金融危机使世界陷入了经济危机之中,经济增长停滞,甚至出现负增长。今年上半年,当各国仍处在金融危机之中时,我国经济却保持了引人瞩目的增长速度7.1%。我国酿酒行业除了啤酒同比增长6%外,白酒、葡萄酒、黄酒增长均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白酒增速达到了20.07%。
解放初期,酒业恢复生产
全国解放前夕,工业萎缩,农业凋敝,物质奇缺,市场混乱,人民困苦,到处是一片衰落破败的景象。我国酿酒行业受到抗日战争以及解放战争的影响,全国没有一家产量超千吨的酒企业,基本都是个体作坊,一间房、一个池、一口锅、两个人、几个坛子,酿酒设施落后。1949年,全国白酒年产量仅10万余千升,啤酒年产量仅7000余千升,黄酒产量2.5万千升,葡萄酒产量不足200千升。
建国后,国家将主要精力转向经济建设,政府采取合理调整工商业措施,使生产迅速发展,酒行业也随之发展。1949年,红星酒厂、石家庄制酒厂等酒厂在政府主要领导的指导下建立,国家也逐渐加强了酒类管理,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1951年1月,中央财政部召开了全国首届专卖会议,明确专卖政策是国家财经政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5月,中央财政部颁发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对全国的专卖事业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规定酒类为专卖产品,由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专卖事业的行政管理,还组建了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有关企业进行管理。
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其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
零销酒商也可由经过特许的私商承担,其手续是零销酒商向当地专卖机关登记,申请领执照及承销手册,“零销酒商,凭执照和承销手册,向指定之专卖处或营业部承销所承销之酒,其容器上必须有商号标志,并粘贴证照,限在指定区域销售,不许运往他区”,同时对违章违法行为也制定了处罚办法。
1953年,商业部拟定了《各级专卖事业行政组织规程(草案)》。为保证专卖事业的严格执行,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制定了《商品验收责任制试行办法》,规定酒类的收购单位必须设专职验收人员,对较大的酒厂设驻厂员, 小厂或小酒坊配设巡回检验员,包干负责。收购单位是负责酒类商品检验和保证酒质的第一关,中国专卖事业公司还制定了《包装用品管理试行办法》、《酒类、卷烟、 烟叶、盘纸、铝纸仓库保管制度》。
1954年6月30日,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发布了《 关于加强调拨运输工作的指示》:白酒和黄酒,各大区公司可本着地产地销的原则,根据既定的购销计划,结合产销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大区内的调拨供应计划,并使省市之间通过合同的约束,完成调拨任务。各大区购销计划不能平衡时,上报总公司研究调整,在全国调拨计划内确定大区与大区之间的调拨,双方大区公司根据计划签订具体的供应合同。酒精和国家名酒为计划供应之商品,由总公司掌握,统一分配。
1958年,随着商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权力的下放,除了国家名酒和部分啤酒仍实行国家统一计划管理外,其它酒的平衡权都下放到地方,以省(市、区)为单位实行地产地销。
1960年下半年起,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加强酒类专卖的管理工作。
酒类的生产由轻工业部归口统一安排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酿造。社队自办的小酒厂和非工业部门办的酒厂,按照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根据归口管理,统一规划的原则,各地对现有酒厂进行整顿,所有酒厂生产的酒,必须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
酒类销售和酒类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工作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酒的销售由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零售由国营商店、 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其它一些代销点经营,除此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销售。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地区酒类专卖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走或下放到农村或基层,酒的专卖管理工作处于无人过问和无章可循的状态。
总体来看,在当时的以“ 阶级斗争为纲”的大环境下,酒的生产和销售工作都处于较为严格的国家计划控制之下,酒类生产和流通秩序较为正常,但产品仍供不应求。
在这一时期,严格的管理使酒类生产迅速恢复,在三届评酒会、茅台、汾酒等地的试点推动下,产品质量提升、产量提高,为改革开放后酒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1978年,白酒产量达到了143.74万千升,比建国初期增长了近15倍,啤酒产量达到了40万千升,黄酒产量上升到39.95万千升,葡萄酒产量上升到了6.4万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