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的前世今生(3)

2009-9-7 9:04:26 《华夏酒报》 刘世松 衣大鹏 评论(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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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的酒类消费税

  1978年,时任日本总理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费税”的构想,但没有执行。1988年,竹下登总理实现消费税构想,并于翌年施行。

  此次实行消费税在导入消费税同时,废止“物品税”。物品税的税率依物品种类,并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课税的。但是“消费税”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对所有的物品和服务课统一税率。

  日本的消费税法于1989年开始实施,税率由1989的税率3%于1997年增加到5%。

  欧美国家,消费税的征收实行的是“价外税”,在流通环节征收。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的时候,消费税和商品价格是分开的,一目了然,消费者很清楚自己在购买这件商品所缴纳的税额和价格汇率比例,对消费者消费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让消费者衡量税负而减少消费或者不消费,更有利于利用消费税来调节市场消费行为。

  在俄罗斯,对酒类产品的管理比较严格,对酒类产品征收的消费税比较高。对不同酒精含量的酒征收梯级消费税。酒精含量在25%以上的各种酒类制品,每升就要交纳 98.78卢布,相当于十几元人民币的消费税。

  在德国,实行烈酒专卖制度。国家对烈性酒厂的建设、生产、流通、管理非常严格,都有专门的管理政策,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专门申请,而且限制比较多。对烈酒售价也都有严格规定。政府对生产企业酿酒设备设置专门产品流量表,企业每年生产产品量政府都能掌握详细数字,杜绝了企业通过少报数字偷逃漏税,便于管理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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