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醉驾案”尘埃落定(1)

2009-9-9 8:38:51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成都9月8日专电(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任硌、苑坚、余里)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醉驾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前,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同样罪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醉驾案”尘埃落定,但此案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远远超越了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俨然成为汽车社会的法治标杆。

  法律不相信眼泪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孙伟铭长期无证驾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铭驾驶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牌轿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至城东成龙路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4辆汽车,造成川AUZ872长安奔奔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及同车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

  经鉴定,川A43K66轿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34公里至138公里,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毫升135.8毫克,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终审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二审庭审中,孙伟铭多次痛哭。二审宣判后,孙伟铭再次当庭痛哭。但法律不相信眼泪,任何人只要犯罪,就必须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宣判结束后,孙伟铭妹妹孙小媚表示无法接受这个判决结果,还会继续申诉。而受害者家属金宇航表示:“只能说勉强能够接受这个判决结果,我想尽快回到正常生活。”另一位受害者家属张志宇说:“虽然现在网上有人说我拿了钱又要命,但他们毕竟不是被害者,不能理解我的心情,如果不追究孙伟铭的责任,我觉得自己无法面对死去的父母。”  

   在场的一位旁听群众说,双方家属对终审判决结果各持异议,一方认为“偏重”,一方认为“偏轻”,从个人情感来说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情感不能左右法律,更不能替代法律。

  定罪和量刑——法官详解本案两大焦点

  二审判决之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如何定罪;二是会不会改判。

  二审结束后,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了此案审判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静宏。

  已有19年刑事审判经验的王静宏表示,关于孙伟铭行为的定罪,争论的焦点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他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主观动机和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

  “汽车作为现代交通工具,在使社会受益的同时,由于其高速行驶的特性又容易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国家对汽车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王静宏说,“孙伟铭明知国家的规定,仍然漠视社会公众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章,尤其是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在车辆和人流密集的道路上以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逃逸,并违章跨越黄色双实线,造成4死1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孙伟铭没有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谈及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原因,王静宏表示,基于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以极刑的罪犯。他解释说,虽然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该依法严惩,但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同时,孙伟铭归案后真诚悔罪,多次写信或当庭向受害者家属道歉,并通过其父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

  王静宏说:“作为法官,每个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对此案所有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定罪、量刑,有充分的自信,定罪是准确的,量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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