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醉驾案”尘埃落定(2)

2009-9-9 8:38:51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专家看法:此案具有标志性意义

  就在孙伟铭醉驾案二审宣判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在京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勾锐认为,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孙伟铭案终于尘埃落定。应该说,二审判决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较之一审判决更加适当。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生效判决对其他案件的裁判没有当然的约束力,但是,孙案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宣判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标志性意义重大。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认为,孙伟铭案二审判决结果是公正合理的。孙伟铭犯罪从主观上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客观也无法防范,所以,根据执法机关通报的情况显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量刑来看,考虑到孙伟铭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犯罪,事发后,鉴于他有悔过道歉,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及情感安慰的行为,应当说他是有认罪表现的。因此,孙伟铭不符合我国刑法执行死刑的条件。二审最终审判结果是居中的一种定罪,也反映了我们国家尊重人权和生命,理性施法,慎用少用死刑的态度。

  魏东说,孙伟铭因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无期徒刑是重刑,对类似犯罪情况有扼制和警醒的作用。针对网上很多网友提议法律增设针对“醉酒驾车”的罪名,魏东认为,没有必要增设新罪名,我国现有的刑法对醉酒驾车行为完全可以适用,反而应该加强行政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可采取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详细解释一些特殊情况从而完善法制。

  一个案件  一场生动的全民普法教育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处的路口,一幅鲜红的横条幅在随风飘扬:“喝酒的理由千万条,人的生命就一条。”

  一位未能进入法院旁听的成都大姐则把她打印好的写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字样的宣传单向过往路人展示。

  记者注意到,这位大姐的宣传语在孙伟铭造成的血淋淋的惨案发生后,已成为大多数成都市民的心声。记者在一些吃饭场合多次看到,“我不想当第二个孙伟铭”等言语已成了人们推辞喝酒的理由。而有关醉酒驾驶将面临严厉处罚甚至重刑的意识也已逐渐深入人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还将进一步进入人们的生活,人们越来越离不开汽车;而喝酒,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传承,短期内让公众戒酒也是不现实的。如何在汽车社会里较好处理喝酒与驾车的矛盾关系,还将是一代代人必须面对的问题。

  孙伟铭案二审结果公布后,社会各界对此纷纷热议,一些门户网站类似新闻的网友跟帖很快上万条,充分说明了公众对孙伟铭案及醉驾话题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对孙伟铭的关注、争议过程,本身就是一场生动的全民法制教育。

  只有当驾车者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并成为他们一种习惯和自然行为,中国才不至于以付出高昂的生命为代价,换得汽车时代的到来。而孙伟铭醉驾案作为一个具有标志性事件,正以一种鲜明的姿态向社会宣示:漠视社会公共安全、藐视法律的酒后驾车行为,必然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针对此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处罚相对较轻、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现状,“孙伟铭醉驾案”教育和警示他人不要以身试法的态度极为明确。如同“孙伟铭醉驾案”一样,适当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才会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让禁止酒后驾车的意识深入人心。  

  正是由于以“孙伟铭醉驾案”为代表的酒后驾车行为引起全社会关注,7月13日至17日,四川在全国率先开展“剿酒”行动,全国各地也都掀起了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酒后驾车现象直线下降。

  只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路上行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享受驾车带来的快乐和便捷。

  “孙伟铭醉驾案”还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一种“鲜活”的形式走进大众的视野。“孙伟铭醉驾案”发生后,民众和媒体开始特别留意我国处置醉酒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将这种关注的视野拓展到国外。在这期间,有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也发出倡导,建议强化对酒后驾车的惩罚力度。这一切,对广大公众而言,显然不啻是一次持久的普法行动。

  如今,虽然“孙伟铭醉驾案”已经审结,但关注社会公共安全的话题不会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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