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酒类税收法》(1471/1994)
立法背景。芬兰酒类立法进程中,《酒类税收法》始终与《酒类法》保持同步制定、同步实施,1968年版《酒类税收法》与《酒类法》均于196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版也是如此。1994年版《酒类税收法》的立法背景与《酒类法》相同,即须在酒类征税问题上与欧盟统一市场相协调,它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废止以酒价为基准的计税方法,建立以酒精含量为基准的计税体系。
实施和修订情况。该法共分四章,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征税对象,第二章规定了征税基准,第三章规定了免税规则,第四章为“杂项条款”。实际执行中,芬政府将酒类税收作为杠杆,通过提高或降低税率等措施,以期实现调控酒消费量和合理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1995年以来,共进行了5次修订,主要涉及税率调整,包括:2004年爱沙尼亚加入欧盟之际,为防止本国民众涌向爱沙尼亚抢购低价酒,保护本国的酿酒业,芬议会决定大幅下调酒税,平均降幅高达33%;酒税大幅下调直接刺激了酒的消费,据芬国家健康与福利研究所公布数据,2008年芬人均消耗的酒类产品相当于10.4升纯酒精,居北欧五国之首,同时,因酗酒发生的暴力事件和交通事故也大幅增加,鉴此,芬议会于2008年、2009年两次修订《酒类税收法》以上调酒税,2009年上调幅度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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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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