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规章
《关于实施酒类专营的政府令》系由芬社会福利和卫生部制定的政府规章,于2000年2月25日发布,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依据是《酒类法》(1143/1994)。
制定背景。《酒类法》第四章第13条对国家实施酒类专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在第十章第62条就政府颁布实施细则作出授权性规定。《酒类法》颁布实施5年后,制定酒类专营实施细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酒类零售国家专营作为一种垄断行为,需要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加以规范,芬监管机构的执法行为也需具体规则作为实施依据。
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国家实施酒类专营的基本原则,即以抑制酒类消费的负面影响为目标,坚持采购、定价等一切运营活动的公开公平,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二是确立了国家酒类专营公司采购酒品的程序性规则,规定其每年必须向所有供货商提供关于供货流程、需求结构变化等方面的信息,采购酒品必须综合考虑产品质量、消费者需求、对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等因素,供货过程须坚持公司内部利益相关人员及其亲属的回避。三是确立了以市场为主导、合理考虑专营公司税赋成本的酒品定价机制。四是明确了国家酒类专营公司采购决定的信息反馈义务和未入选供货商的申诉权利。
实施和修订情况。芬国家酒类专营公司(Alko)成立已近80年,该规章的许多内容即直接来源于Alko运营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因此颁行以来得到较好地贯彻实施。近十年中从未进行过修订。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王晓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