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酒类管理的相关立法(4)

2011-6-14 9:40:59 食品产业网 评论(0人参与)

  三、技术性规范

  在芬兰,酒类饮料是指乙醇含量超过2.8度、可供人体饮用的饮料,主要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苹果酒、强化葡萄酒、强化果酒、烈酒、必打士酒(Bitters)、威士忌、白兰地、朗姆酒等。有关技术性规范如下。

  (一)《酒类饮料标签规范》

  该规范由芬国家福利和卫生监督局(Valvira)于2007年7月10日发布,其依据是欧洲议会关于成员国食品标签等问题的指令(2000/13/EC),主要就芬兰酒类饮料标签的普通强制性内容、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性内容和其它供参考的内容作出规定。普通强制性内容,即所有酒类饮料标签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饮料名称、制造商及包装商联系信息、酒精含量、容量、条形码。文字须使用芬兰文、瑞典文两种。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酒类饮料的成分中含特定物质时的警示标记,如含有转基因物质、致过敏物质、甜味剂、咖啡因和奎宁、甘草酸等。二是酒精含量达10%的饮料(葡萄酒、汽酒及混合型葡萄酒除外)须注明保质期(最佳饮用期)。三是当酒类饮料外观存在关于原产地的误导因素时,标签须注明该酒类饮料的原产国。其它供参考的内容,包括标注酒类饮料成分的明细;采取方便消费者阅读的方式,如利用包装的显著位置和采用足够大的字号等。

  (二)《酒类饮料批发规范》该规范由Valvira于2007年1月8日发布,其依据是《酒类法》(1143/1994)和相关的政府规章。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从事酒类批发的主体及其交易对象。前者须是已获Valvira许可的酒类饮料生产商和批发商,后者是获得许可的经销商和酒类经营场所。二是明确了批发商的主要义务,包括名称、合作伙伴等发生变化时的报告义务,就所销售酒品质量、标签等自我监管的义务,存储所需的封存、警报设置和巡逻等义务,建立存储和销售台账的义务等。三是明确了监管主体,即Valvira,该局有权对批发商营业场所、经营活动、销售台账等进行检查,对酒类饮料的标签、质量、成分等作抽样检查,同时有权监督批发商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四是规定了申诉制度,当批发商对Valvira作出的吊销许可等决定不服时,可向芬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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