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葡萄酒法?(3)

2013-11-6 9:47:13 《华夏酒报》 本报特约撰稿人 肖平辉 评论(0人参与)

在世界范围内,2012年中国葡萄种植面积排名第四位

数据来源: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日发布的《2013年世界葡萄酒行业统计报告》

新世界:
美批零消费端较特殊

     新世界的葡萄酒立法也是复杂的,其复杂甚至一点都不逊于欧洲。

  但是,新世界葡萄酒立法的复杂度,特别是美国的葡萄酒法形成背景是不一样的。

  上世纪30年代,美国宪法一纸“禁酒令”,美国本土的葡萄酒产业遭遇毁灭性的打击,这种极端强调葡萄酒社会安全立法而禁止酒业的发展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的一个特例。

  虽然后来美国取消了“禁酒令”,却留下了制度性的尾巴,美国在批零消费端的酒类立法成为当今最为复杂的体系。

  由此而衍生出美国社会独有的从上游到下游酒类销售的三级体系:酒类供应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酒从生产出来到消费者手里,一般必须得通过这三个渠道,这就意味着,酒类供应商的酒是不能绕过批发商直接卖给消费者的。这里的酒类供应商包括酿酒生产商和进口商,葡萄酒也不另外。

中国:
借鉴为主,兼具中国特色

     中国葡萄酒产业属于初级上升阶段,所以立法更多还是在第一板块,也就是如何促进、扶持产业的有序发展。

     我们谈了这么多发达国家走过的经验,并不是“王顾左右而言他”。

  发达国家走过的路,我们不应该复制,原因是历史和文化背景不一样,但是葡萄酒立法是有共性的东西,这些共性超越国度。比如,对风土保护而形成地理标志的立法,这在发达国家及国际贸易层面已经形成一定约定俗成的规制,这个我们无法绕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应该成为我们立法工作的重心。

  但是,也有一些是中国特有的,比如,我们的土地产权制度。发达国家的葡萄园基本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点上。酿酒商与葡萄园经营者可以是同一产权人,从而形成深层次利益捆绑。然而,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来酿酒商与葡萄园经营者的产权分离,从而导致缺乏葡萄品质的连贯性及品牌向心力。这是中国葡萄酒产业立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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