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成激辩焦点之一(2)

2009-3-22 8:22:57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听证代表吕平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名人不应该只获得丰厚回报,而不对产品造成的影响负责。另外,名人代言误导消费者的话,从民法角度来讲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是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对于手机短信广告,王季勇认为,这种广告形式本身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还不好说,更不用说误导消费者要承担责任了。

  “应该看误导来自于哪方面。”媒体代表王强表示,如果问题来自产品质量方面,名人是没有能力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如果产品证照齐全、表面看不出问题,名人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名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焦点之三网上购物应如何确保诚信

  “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直销等新兴的营销手段,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那么,这些购物方式的参与对消费者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个问题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基本一致。

  一位听证代表说,市民张某以网上购物的方式购买了一款车载自动控制系统,宣传说行车中遇到障碍物时会自动提醒,可买后根本不像网上宣传的那样。

  听证代表、教师岳新爱说,新式购物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虚假广告,夸大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律师岳曾超建议,强化网络购物平台的责任,中间商赚取了利润,就要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市民购物安全。

  也有代表认为,网上经营者多委托邮政、快递等上门送货,一旦出现问题,生产者、广告发布者、经营者、送货者互相推诿,消费者维权难度大大增加。网上购物中,网站应当承担广告真实责任、退换货责任等。

  焦点之四医疗消费是否纳入调整范围

  针对医疗消费是否应纳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在12名发言的代表中,表示应该纳入的8人,多数是人大代表、律师、保险经营者、普通市民等,反对的4人分别来自卫生部门、医师协会、律师行业等。

  2003年以来,工商部门不再受理医疗服务方面的投诉。但是,近年来,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和药品消费纠纷和争议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医疗纠纷发生后,由于医院和医务工作者与患者在信息知情权上严重不对称,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后,很多患者家属选择了上访。

  “将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我举双手、双脚赞成。”一位消费者代表话音刚落,立即引起了听证代表的笑声和阵阵掌声。

  人大代表李心平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消费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按逻辑推理,医疗消费是生活消费的一部分,理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目前,广东、浙江、甘肃及辽宁等省,在修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地方法规时,将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整范围。

  而医疗机构、医师协会、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坚决反对将医疗服务纳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

  河南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副处长梅遂章表示,《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医疗服务纳入立法范围,超出了上位法的立法规定,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经营者,况且已经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患者的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不应再作重复性规定。如果将医疗服务纳入其调整范围,势必造成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

  这些医疗界的代表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进行赔偿;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消保条例”将医疗服务纳入其调整范围,则又增加了消费者协会调解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两条途径,会使原来的法律适用“多元化”,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从而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已设专章对“医疗侵权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因此,不应将医疗服务纳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

  焦点之五垄断企业霸王条款如何避免

  对垄断性企业的格式合同应如何进行规范?在发言的9名代表中,8人表示垄断企业的格式合同普遍存在“霸王合同倾向”,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加以规范甚至设立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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